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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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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证(英语:circumstantial evidence[1][2]或英语:collateral evidence[3][4])又称间接证据,是指需要人们推理以及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断言的证据,例如犯罪现场的指纹就是一种间接证据。相比之下,直接证据能直接支持断言的真实性即不需要任何额外的证据或推论、推理就能证明断言[5]。[6][7]
法律
与争议事项无关的证据[8]。在涉及契约、遗嘱,或其他书面时,旁证是指从其他来源取得的证据,而非由这些文件本身作为证据[9]。
洪肇君在《旺报》一篇评论〈旺报观点〉提到:“《刑事诉讼法》讲求严格的证据主义,首先是取证要合乎程序正义,再者,不能只依被告笔录甚至录音带定罪,必须要旁证[10]、物证……等愈齐全愈好。薄熙来所涉受贿、贪污案,在台湾即是触犯《贪污治罪条例》,但受贿、贪污都要有明显的对价关系,意即薄熙来要明确的拿钱,并在特定事务上替人办事,像林益世被录音,拿钱乔中钢的炉渣事宜。依薄在法庭上的陈述看来,有拿钱但没有明确对价关系。”[11]
《旁证规则》限制了证据的可采性。鉴于此类证据来说,它对于准确事实的确定非常重要,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很少受到学术审查[12]。旁证是只影响证人信誉的证据。对证人的交叉询问[13],一定是就影响信誉的事项回答,当旁证被提及时。它排除了,交叉询问的当事者直接打电话给其他证人,或出示与证人相矛盾的文件[3]。
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法院审判奥姆真理教的教主麻原彰晃长达数年之久,麻原彰晃从头到尾行使缄默权,一句话都没有回答,就像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款被告缄默权,东京地方法院最后判处他死刑,照判不误。所以被告的口供并不是唯一的证据,有被告口供当然是很好,没有被告口供亦无所谓,如果没有被告亲口承认的话,也许只是需要其他的旁证更加齐全。[14]
法官判决被告有罪与否,看的就是“证据”。例如,被告曾出现在犯罪现场,即被归类为“情况证据”,属于旁证的一种;此类证据被用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能力比较薄弱,在法院攻防时,会被以更严格的方式检视。通常检方出示这种证据时,其证据价值马上被打折扣[15]。正义国宅改建枪击命案更审逆转,杀手沈宗基由原来一审的无期徒刑改判无罪,主因在于检方侦办此案,并未掌握到任何直接证据,全案是单凭“情况证据”起诉,若法院最后仍无法形成“有罪心证”,沈无罪确定几率甚高,此案到最后极有可能又变成另一宗悬案[15]。
文学
参考资料
外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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