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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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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目前公布了七批。

陕西省名胜古迹第一批重点保护单位(116处)(1956年8月6日)[1]

“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56)会文字第007号。西安市人民委员会,各专署、县(市)、黎坪、太白区人民委员会:根据1956年4月2日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及前政务院“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文物及革命文物的指示”。省文化局提出本省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省人民委员会审核同意。为切实作好保护工作,并为科学研究和考古工作保存更多的实物资料,特作如下规定:一、凡建筑纪念物、古建筑、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地面文物均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乡文化部门负责保护,省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巡视检查,如有倒裂、破坏、遣失或其他需要处理的倩况,须立即报告省文化局。二、建筑纪念物和古建筑一般不得借用,如因情况特殊,房屋甚多必须利用或为保管上的需要等有必要借用时,须经省文化局同意。重要者须报经中央文化部同意,可订立借用合同;在借用期间借用单位应该负责经常保护,不得任意拆除、改建或扩建,必须保持原状。三、对于古代帝王陵墓或其他名人墓葬的保护工作,应该尽可能地纳入农村绿化或其他建设规划,予以保护,等待考古发掘或做为历史标志之用,不得取土、取砖将其破坏。四、凡古文化遣址,在未取得省文化局同意前,不得进行基本建设或其他大规模取土开渠等建设,如已取得省文化局同意,而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或古墓葬时,应按照原状负责保管,迅速报省文化局,不得擅自发掘,其已出土物应妥为保管,听候处理。五、对于地面文物如碑碣、经幢、石佛、石马等有关历史和艺术的雕刻品,一般不得移动位置,但若与所在地的历史意义不大,且易遭受破坏者,在报省文化局同意后,可移至安全地方保护。六、建筑纪念物、古建筑、古文化遣址、古墓葬、古石刻的保护工作,应该发挥群众爱护乡土文物的积极性,在自愿的基础上委托农业社成立保护小组负责保护,特别重要者,可由省文化局建立保管所。七、凡对于古文化遗址有进行发掘、钻探或采集工作者,须经省文化局同意,并持有证明,方可进行。八、各县、市文化部门首先应该就已公布的这些单位树立标志,说明名称、时代,招呼群众保护;未列入这次保护单位的各种文物古迹,各县、市可主动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宣传保护文物的法令政策,开展群众性的保护工作,并主动向省文化局报告,以便汇集陆续公布。附:陕西省名胜古迹第一批重点保护单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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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169处)(1957年8月31日)

“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公布陕西省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57】文张字第003号。西安市人民委员会,各专署、各县(市)、太白、黎坪区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1956年“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为了更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使之为科学研究服务,省人民委员会前曾公布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现据省文化局提出本省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省人民委员会审核同意,特再公布,并作以下通知,希各地遵照执行。一、经省人民委员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都应严格加以保护,防止任何有害于文物遗迹的情况发生,各县、市人民委员会应该进行经常的巡视、捡查。古文化遗址在未科学发掘前,不得进行基建或有害于遗址的生产建设事宜。基本建设部门在选定厂址时,应会同文化部门进行,如选定的厂址在古文化遗址以内,则双方必须尽可能的配合清理或保存在厂区范围内。对古建筑一般不得拆除、利用;地面文物如碑碣、经幢、石刻等,若与所在地有历史关系者,一般不得随意搬移。以上文物遗迹,如十分需要必须加以利用、拆除或搬移时,必须取得省文化局同意,必要时得报请中央文化部批准。二、各县人民委员会首先应就已公布的保护单位,迅速树立标志,说明名称、年代,性质(古文化遗址应说明范围),并加强文物保护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群众加以保护。三、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可发挥群众爱护乡土文物的积极性,成立群众性的保护文物组织,对当地的文物古迹进行保护,或已公布的保护单位,委托所在地的农业社、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保护。但当地文化部门应予以经常的指导和帮助。四、在已公布的保护单位中.如有关部门使用时,在不影响建筑物安全的情况下,当地文化部冂可与其订立合同,准予使用。使用单位应负责经常的保护和修缮,但不得改变原状。五、除本会已公布的一、二批文物保护单位外,各县、市应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文物古迹进行普遍调查,经过调查,鉴定报省文化局审核后,陆续予以公布。各县、市人民委员会亦可以县人民委员会的名义,对巳经调查.鉴定、科学根据较充足的文物古迹,先行公布,并报省文化局核备。附:陕西省第二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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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第三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12处)(1992年4月20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陕西省第三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撤销陕西省第一、二批部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陕政发[1992]34号。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同意省文物事业管理局提出的陕西省第三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二百一十二处)名单和撤销陕西省第一、二批部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十六处)名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间题通知如下:一、这次公布的陕西省第三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撤销的第一、二批部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在近年来全省文物普查的基础上,由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市、县(区)人民政府逐级审查上报,并经省内文物、考古界专家多次论证后确定的。公布撤销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仍有一定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的,可由文物所在地县、市政府核定公布为县、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二、这次公布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省文物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据此作出标志说明,建立科学的记录档案,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辖(管)区(单位)内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一切破坏文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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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陕西省第一二批部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6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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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158处)(2003年9月24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经省政府2002年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同意省文物局提出的第四批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158处)及其保护范围,现予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批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由省文物局会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工程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有碍文物保护的建筑和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予以拆除或迁建。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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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批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254处)(2008年9月16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经省政府2008年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第五批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254处)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依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功能,推动西部强省建设。第五批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由省文物局会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保护责任主体,落实保护措施。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工程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有碍文物保护的建筑和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予以拆除或迁建。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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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批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232+1处)(2014年6月9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省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文物局会同有关市、县、区政府确定的第六批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共232处)以及与现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1处)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已经省政府2014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各有关市、县、区政府要对依法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保护责任主体,落实保护措施。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工程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有碍文物保护的建筑和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予以拆除或迁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传承中华文化的高度,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生态建设、旅游发展及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切实加强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促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开创我省文物工作新局面,为建设文化强省作出贡献。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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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批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286处)(2018年7月3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省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第七批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生态建设、旅游发展及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严格采取保护措施,切实承担文物保护职责,确保文物安全。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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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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