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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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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住宅(又称集合住宅,英语:Tenement house)是一种由多个家庭共享的建筑,通常为每层多户的结构,由共享走廊与楼梯连结。此类住宅源自于中古时代的堡地(一种允许租赁者自行建筑物业的土地产权形式)的“保有权”(Tenure)被允许进一步分割的时代,最早出现于苏格兰。是英语“Tenement”之词源与欧洲现代公寓产权制度之滥觞[2]。 虽起源英国,但集体住宅在欧洲各国、北美与南美地区的城市中亦很常见。在英语系国家,此类住宅通常有负面含义,用来指代“为求廉价出租规划的极狭小户型住宅”或“大型物业(民居或仓库)细分后的廉价住宅”(类似中文语境的“筒子楼”与“㓥房”)。北美地区尤甚,肇因自1850年产业革命兴盛以来在北美地区为工人家庭大量兴建的6层多户型廉价住宅[3] ,条件稍好的公寓则用“Apartments”指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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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在中古晚期,囿于城墙与财政恶化,爱丁堡城内的堡地保有权被默许分割。随着人口增长,保有权被默许进一步分割,被视作“彼此堆叠的房屋”、每户拥有独立保有权的集合住宅出现。“堆叠”至11层以上甚为常见,时人为之惊叹[6][7]。虽然其中绝大多数居住条件乏善可陈,但亦有如“葛莱史东兰”这样的精品住宅。随着时间推移,“对保有权分割的默许”与业主在共享空间和修缮维护的默契逐渐演变为法律[2]。
集体住宅另一个早期源头是位于威尔士斯万西的莫里斯城堡,一座约翰·莫里斯爵士在十七世纪末产业革命兴盛时规划建造的工人家庭集体住宅。但位于台地不甚理想的选址令该物业乏人问津,后因当地采矿活动带来的地质影响于1850年废弃。 [8][9]
参注
延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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