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马管制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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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馬管制區條例

《青马管制区条例》 (英语:Tsing Ma Control Area Ordinance) 旨在为在香港青马管制区(英语:Tsing Ma Control Area)内的车辆及行人交通流动的控制和规管、就该管制区的管理和维修而划定该管制区和有关图则的核证、获授权人员的权力、影象记录设备的使用、遭弃置车辆的处置、在该管制区内封闭道路、判处罚款以及附带和相关事宜,订定条文,以及对《行车隧道(政府)条例》作出有关连的修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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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马管制区条例
Tsing Ma Control Area Ord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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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本条例旨在为在青马管制区内的车辆及行人交通流动的控制和规管、就该管制区的管理和维修而划定该管制区和有关图则的核证、获授权人员的权力、影象记录设备的使用、遭弃置车辆的处置、在该管制区内封闭道路、判处罚款以及附带和相关事宜,订定条文,以及对《行车隧道(政府)条例》作出有关连的修订。
引称第498章
订立机关香港立法局
施行日期1997年5月22日[1]
立法历史
提交者运输司萧炯柱
提交日期1996年10月18日[2]
首读1996年10月30日
二读1997年1月8日
三读1997年1月8日
状态:已生效
关闭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条例适用于为政府服务的车辆和人。任何局部位于管制区内的车辆、人或东西均须当作全部位于管制区内。[4]

管制区属公众地方

就违反任何条例的法律责任而言,管制区属公众地方。管制区不包括管制区内公众的进入受到限制的各部分(例如行政大楼、收费亭及电力分站)。[4]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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