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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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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历史上曾发生多次社会骚乱,部分被称为暴动,其中成因各异。

成因

法律定义

公安条例将暴动定义为“任何参与...非法集结的人,破坏社会安宁”,当中非法集结指“有3人或多于3人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藉以上的行为激使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1]。民主派议员批评上述定义过时和不符国际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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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事件有人被控暴动罪,但定性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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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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