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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党团
議會相同政黨或不同政黨的議員組成的團體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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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党团(英语:parliamentary group、parliamentary caucus、political group)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议员(来自同一政党或不同政党)在议会里组成的政治团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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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议会制度允许规模较小的政党(其数量不足以组建自己名下的议会团体)与其他不同意识形态的政党(或与无党籍)一同组织,以便从正式授予的权利或特权中受益。
英联邦国家
在使用西敏制的英联邦国家,议会党团包括在某级政府的议会里代表某政党的所有议员。议会党团是该党的政治决策机构,并推举该党在该级政府的政治领袖(或称党魁、党首)。如果该党是执政党,议会党团决定政府的政策,其推举的领袖出任政府首脑(总理、首相、州长、省长等)。如果该党是主要反对党,议会党团决定影子政府的政策,其推举的领袖担任反对党领袖。议会党团在议会内起到协调该党议员投票方向的作用。某些特别注重党内纪律的政党还会要求其议员必须宣誓或承诺必须按照议会党团决议投票。议会党团内部纪律由称为“党鞭”的干部负责。
加拿大和新西兰普遍使用“Caucus”称呼议会党团。在澳洲只有澳洲工党使用“Caucus”称呼其议会党团,其他党的议会党团称为“Parliamentary Group”(保守派联盟实际上亦设有议会党团会议)。其他英语国家使用“Parliamentary Group”较多。几乎所有英联邦国家都可以称议会党团为“议会党”(英语:Parliamentary party)。
虽然政治上“议会党团”的定义没有最低人数限制,但各国议会的运作规程中通常只承认达到一定人数的议会党团:例如澳大利亚国会规定的最低人数是(两院合计)五人,而加拿大国会规定的最低人数是众议院12人或参议院五人。达到此类下限的议会党团可以享受独立议员不能享受的特殊待遇,例如在国会大厦内设置党团会议室、领取公费的额外助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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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依据立法院组织法第33条,中华民国立法院党团在必须拥有同党籍最少3席立法委员才能够成立党团,且最多只能成立5个党团。
依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68条至第74条,立法院党团可参与党团协商[2],另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75条及立法院议事规则第59条,各党团亦可以党团名义提出法律修正案,不需满足连署条件。
各党团因立法委员人数不同,其组织架构也不同,立法委员席次较多之党团,一般设有总召集人、副总召集人、干事长、副干事长、书记长、首席副书记长,辖下有各政策小组之召集人、副召集人。
此外,不足3席之小党和无党籍委员满4人,可另组与党团资格相当的“政团”,或是参与其他党团运作(如第9届无党团结联盟的立法委员高金素梅即加入亲民党党团运作),但党团与政团总数最多仍为5个,且成立党团之优先度高于政团。
在直辖市议会和县市议会党团方面,各政党也因议员人数不同,其组织架构也不同,和立法院党团组织架构一样,席次较多的党团一般设有总召集人、副总召集人、干事长、副干事长、书记长、副书记,辖下有各政策小组之召集人、副召集人。
香港
香港的政党规模松散及规模小,如新民党只有2席立法会议员,已经可成立党团,其组织架构设有1位党团召集人(主席)和1位党团成员(党员)。建制派设有非正式的党团,而在2020年前民主派设有对外代表所有民主派议员的民主派会议。
大韩民国(韩国)
大韩民国国会目前拥有300席国会议员,其中拥有20席以上的政党可以组成党团,若无20席以上之政党可在借由个政党凑足20席国会议员后成立政团,功能同党团。
目前第20届大韩民国国会共有三个党团:共同民主党、国民力量、正确未来党,并曾经存在国民之党、正党、和平与正义等已解散党团。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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