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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1年不道德场所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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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1年不道德場所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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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1年不道德场所法令》(英语:Disorderly Houses Act 1751;25 Geo 2 c 36)是大不列颠国会的一项法令,旨在就有关不道德场所英语Disorderly house的事宜订定条文。该法令大部分条文于20世纪中叶废除;惟第8条获保留,直至2008年废除。

事实速览 1751年不道德场所法令 Disorderly Houses Act 1751[1], 引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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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在废除之前,本条条文如下:

略去的字句是由《1960年投注及博彩法令》第15条及附表6第I部废除。

本条订立的罪行可循简易程序公诉程序审讯。[4]

由2003年至2008年废除,该法令不适用于《2003年发牌法令英语Licensing Act 2003》第159条所指的有关场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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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

第1条由《1867年成文法编正法令》废除。

第2至4条由《1963年伦敦政府法令英语London Government Act 1963》第93(1)条及附表18第II部废除。

第5至7条由《1965年司法行政法令英语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 1965》第34(1)条及附表2废除。

第8条由《2008年成文法(废除)法令英语Statute Law (Repeals) Act 2008》废除。

第9条由《1867年成文法编正法令》废除。

第10条由《1971年法院法令英语Courts Act 1971》第56(4)条及附表11第IV部废除。

第11及12条由《1867年成文法编正法令》废除。

第13及14条由《1966年成文法编正法令》废除。

第15条由《1867年成文法编正法令》废除。

参见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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