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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公民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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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人公民法(英语:Indian Citizenship Act),又称斯奈德法案(英语:Snyder Act),是美国国会于1924年6月2日通过并由总统卡尔文·柯立芝签署的法律,授予当时尚未取得美国公民身份的所有美洲原住民及阿拉斯加原住民以美国公民资格,但并未立即保障其在各州的投票权。[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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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在19世纪至20世纪初的美国,美洲原住民及阿拉斯加原住民并不自动拥有美国公民身份。根据当时的联邦法律与政策,原住民仅能在特定条件下取得公民权,例如根据1887年的《道斯法案》接受土地分配并放弃部落成员资格,经特别国会法案授予,或因婚姻、归化而取得资格。此外,部分原住民因在1890年《印第安拨款法案》后被视为“受保护民族”而长期维持部落自治身份,并不属于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在美国出生即为公民”的范围。[3][4][5]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约有一万二千名原住民在未具公民身份的情况下服役于美军,包括担任通讯员、步兵及后勤等职务,其中部分部队如纳瓦霍族的密码员在战事中表现突出。战后,许多退伍原住民在各州仍面临公民权不足与政治参与受限的情况,引发全国性讨论。支持立法者认为,这些人已展现对国家的忠诚,应当获得与其他美国人同等的国籍与法律保障;反对者则多来自部分州政府及地主团体,担心全面授予公民权会影响地方选举结果、削弱对原住民土地的控制,甚至导致原住民税务地位的变化。[6][7][8]
在立法之前,联邦政府对原住民的政策长期以“同化”为主轴,透过寄宿学校、宗教传教、农业定居等方式试图改变其生活模式。虽然已有零星州份(如纽约州)通过地方立法授予部分原住民投票权,但全国层面仍缺乏统一标准。1920年代初期,随着原住民参军事迹被媒体报导、原住民权益组织的倡议,以及国会内部的讨论,全面承认原住民为美国公民的呼声逐渐高涨,最终促成了印地安人公民法的提出与通过。[9][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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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过程
《印第安公民法案》由纽约州共和党籍联邦众议员荷马·P·斯奈德提出,法案编号为H.R. 6355,并交由众议院印第安事务委员会审议。斯奈德长期关注印第安事务,并于1920年代初公开支持授予全体美洲原住民公民权,理由包括一战期间原住民对美国的军事贡献,以及消除不同州份间公民资格标准差异的必要性。[13][14]

法案在委员会审议期间,获得大多数议员的支持,主要反对意见来自部分西部与西南部州份的代表,他们担心全面公民化会影响地方选举结果、削弱对部落土地的控制权,并增加州政府在教育与社会服务上的财政负担。支持方则指出,授予公民权并不会剥夺部落自治与文化,而是为原住民提供宪法保障的法律地位。[14][15]
1924年5月15日,众议院以无记名表决方式通过该案,并将其送交参议院审议。5月17日,参议院亦以口头表决方式无异议通过,未经修正直接送交白宫。根据国会记录,该法案属于快速立法程序,并未进行长时间辩论,反映出国会在此议题上已形成相对一致的态度。[16]
1924年6月2日,总统卡尔文·柯立芝在白宫正式签署成为法律。签署当日,白宫新闻照片显示柯立芝与一群身着传统服饰的美洲原住民领袖合影,以象征政府对原住民身份的正式承认。根据法律条文,所有在美国境内出生且尚未取得公民身份的美洲原住民及阿拉斯加原住民,均自该日起自动成为美国公民。[1][17][18][19]
然而,该法案并未触及各州对选举权的规定,导致部分州份在法案生效后,仍以居住条件、税务资格或“未脱离部落监护”等理由限制原住民投票权。这些限制直至1940年代至1960年代的民权运动期间才逐步被取消,一些州甚至要到1962年才完全承认原住民的普选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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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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