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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8月荃湾炸弹袭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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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8月荃灣炸彈襲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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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湾炸弹袭击案六七暴动期间的1967年8月在香港新界荃湾发生的连串炸弹袭击事件,受各界斗委会驱使的香港左派人士,在荃湾的不同地点放置多枚土制炸弹[1],其中在8月4日于荃湾沙咀道一个电话亭的炸弹造成2名市民及2名警察受伤;在8月31日晚上放置在荃湾山边的一个炸弹,故意挂上有煽动性标语的旗帜,当9月1日警察到场调查时炸弹被引爆,造成1名警员严重受伤。警方在9月2日拘捕涉案疑犯叶达成、周焯佳,并且在两人于大窝口的住址起出4枚炸弹,其中1枚炸弹因有即时危险,军火专家需要即场引爆,期间需要紧急疏散大厦住户,警方其后于9月20日在荃湾拘捕多1名涉案疑犯朱志添。香港高等法院在11月23日裁定3名被告罪名成立,周焯佳被判入狱5年,在案中被认定是主犯的叶达成、朱志添则被判处终身监禁[2]。该两名被告的终身监禁判刑是六七暴动中,除了凶徒何树祥因枪杀警员李观生而被判死刑之外最重的判刑,也比同年11月罪犯罗水欣在荔枝角道炸弹袭击案炸死3名市民而被判监12年的刑罚更重[注 1]

事实速览 荃湾炸弹袭击案, 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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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日报》在1967年8月5日报导昨日上午荃湾沙咀道的公众电话亭发生炸弹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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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日报》在1967年8月5日报导昨日上午荃湾沙咀道的公众电话亭发生炸弹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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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日报》在1967年9月3日报导助理警务处长莫礼逊代表警务处长伊达善,前往伊利沙伯医院慰问受伤警员黄广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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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日报》在1967年9月3日报导助理警务处长莫礼逊在伊利沙伯医院探望在荃湾被炸弹炸伤的警员黄广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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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日报》在1967年11月21日报导香港高等法院首次审理炸弹袭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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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日报》在1967年11月22日报导证人在法庭就荃湾发生的爆炸案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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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日报》在1967年11月24日报导荃湾炸弹袭击案的两名主犯被判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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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日报》在1967年11月24日报导法官百里渠重判两名爆炸案主犯终身监禁的原因是制造炸弹恶意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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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背景

1967年年初,由于澳门左派社团在一二·三事件成功夺取澳门政局的主导权[5]中共中央香港工作委员会受到鼓舞[6],要在香港也发起类似的骚乱[7]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梁威林及副社长祈烽在内部会议总结澳门左派的斗争成果时[8],声言也要在香港“大干一场”[6],新华社香港分社和左派阵营便开始积极寻找挑起骚乱的机会[5]。1967年4月香港人造花厂发生工潮,随后于5月分厂所在的新蒲岗发生骚乱,香港工会联合会理事长杨光成立简称“斗委会”的“港九各界同胞反对港英迫害斗争委员会”趁机以“反英抗暴”为名,利用最初由劳资纠纷引起的警民冲突,转变成颠覆香港政府的连串骚乱[9]。斗委会发动全港大罢工、大罢市失败后,决定将行动升级为炸弹袭击[10],于左派开办的中学[11],利用中学生在学校内的化学实验室制造土制炸弹及武器[12],还在制作土製炸弹时加入大量铁钉及玻璃碎,当炸弹爆炸时便会产生更多尖锐的碎片,增强伤人毁物的效果,提升炸弹袭击的杀伤力[13]。7月12日,大埔乡事会会所发生计时炸弹爆炸[14],为城市恐怖主义在香港拉开序幕[15]。斗委会随后在香港发起街头炸弹袭击浪潮[16],当时在电车巴士、渡轮码头、儿童游乐场及港九闹市[14],都发现放有真炸弹或疑似爆炸品[17],斗委会意图造成社会更大恐慌,企图对香港政府加大压力[18],在真假炸弹袭击浪潮的半年间[19],有8,074件真假炸弹被放置在香港各区街头或被投掷[20],当中有1,167枚真炸弹[21][22],有负责移除炸弹的驻港英军军火专家在拆弹时发生意外殉职[23],这场炸弹袭击浪潮也造成多名市民无辜死伤[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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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经过

8月4日上午9时,报贩陈河英在荃湾沙咀道众安街交界的大光明戏院(今大鸿辉(荃湾)中心)附近的一个报摊,接替丈夫看管报纸档,该报摊的后面是一个公众电话亭,之间相距有两、三码。当日早上有两名警员(编号:9863及9340)在元朗及八乡下班后乘车到达荃湾看电影,在大光明戏院购买了10时早场电影的门票,由于当时距离戏院的入场时间还有半小时,这两名警员于是去当时由陈河英看管的报摊买了一份报纸,然后背向电话亭看报纸及交谈,在报摊后方的电话亭却于9时30分左右突然发生爆炸[24],电话亭的玻璃全被炸碎,两名警员的头部及背部被碎片割伤,女报贩亦受伤昏倒,各人被送入医院治疗,经敷药后已无大碍,另一在附近的市民则严重受惊,警方当时怀疑有人把渔炮放入电话亭内再引爆。当日下午5时在荃锦公路的路口亦发现可疑物品,经检查后是一个假炸弹。

8月6日,荃湾咸田街的一个电话亭发生一次炸弹爆炸,所幸无人伤亡[1]

9月1日,荃湾山边挂有煽动性标语的旗帜,警方接报后派出警员到场检视及清理,却中了炸弹陷阱[25],其中一名警员黄广来(编号:5951)被绊倒后,一枚被埋放的炸弹随即发生爆炸,黄广来身体严重受伤,虽经抢救后挽回性命,但双目失明[26]

9月2日,警方根据线报采取拘捕行动[27],在荃湾大窝口新区十九座446室内拘捕叶达成、周焯佳,在该单位搜出攻击性武器[28],并起出4枚炸弹[29],其中一个炸弹已插上信管,有即时危险,需要疏散大厦住客,由军火专家即场引爆[30]。案中的第三名被告朱志添在9月20日晚上8时,警方搜查荃湾河背街6号的一个阁仔时被拘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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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及控罪

被告

案中三名被告:[1]

第一被告:叶达成,于1967年9月2日被捕[29],被捕时24岁,报称电器工人,住荃湾大窝口新区(今大窝口邨)第十九座446室。

第二被告:周焯佳,于1967年9月2日被捕[29],被捕时26岁,报称热水壶厂工人,住址与第一被告相同。

第三被告:朱志添,于1967年9月20日被捕[29],被捕时22岁,报称无业,没有固定住址。

控罪

三名被告被控的控罪如下:[1]

(1)1967年9月2日,在荃湾地区,藏有攻击性武器,即4枚炸弹;

(2)1967年9月2日,被发现身处于荃湾大窝口新区第十九座446室内,而该址藏有攻击性武器,即4枚炸弹;

(3)1967年9月2日,在荃湾大窝口新区十九座446室内,藏有4把三角锉;

(4)1967年9月2日,被发现身处于荃湾大窝口新区第十九座446室内,而该址藏有攻击性武器,即4把三角锉;

(5)1967年8月31日,在荃湾地区山边,放置一枚炸弹,蓄意伤害警员黄广来;

(6)1967年8月6日,在荃湾咸田街,引致一枚炸弹爆炸,意图危害他人性命;

(7)1967年8月4日,在荃湾沙咀道,放置一枚炸弹,危害2名警员及2名市民的身体;

(8)1967年7月15日,在荃湾地区,参与暴动性集会。

全部三名被告各被控第1、5项控罪;第一被告叶达成另被控第2、3、4、6项控罪;第二被告周焯佳另被控第2、4项控罪;第三被告朱志添另被控第6、7、8项控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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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讯

高等法院审讯

1967年11月20日,案件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庭审讯,法官是副按察司百里渠[1],主控官是高级检控官宾宁顿,陪审团由4男3女组成,三名被告否认控罪。主控官在庭上称,根据证据在7月15日荃湾发生的骚乱属于暴动,五日后有一名警员在警署从五名男子中认出荃湾暴动的其中一名领导者是本案的第三被告;8月4日在荃湾沙咀道的一个公众电话亭发生爆炸导致2名警员及2名市民受伤,控方有证据证明是第三被告放置该枚炸弹;8月6日在荃湾咸田街发生一次爆炸,但无人受伤;警方在9月1日接报荃湾的一处山边挂有煽动性旗帜,一队警察遂到场处理,但当有一名警察跌倒后随即发生一次爆炸,该名警员严重受伤,入院后从身上检出一块炸弹碎片;9月2日,警方接获线报到大窝口新区(今大窝口邨),拘捕第一及第二被告,并且起出4枚炸弹,其中3枚移走后引爆,另1枚须就地引爆[1]

在8月4日沙咀道电话亭爆炸中受伤的报贩陈河英,在庭上称当日9时到报摊接替丈夫看档,直至电话亭发生爆炸,都未见有人进入过电话亭。在该宗爆炸案中受伤的两名警员作供称,他们站在这处交谈3分钟左右,背后的电话亭突然爆炸,他们均被玻璃碎片割伤,之后到电话亭查看,发现电话亭的玻璃全碎,门也被炸飞,电话机被炸烂,其后他们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29]

驻港英军军火专家希路在庭上讲述在9月2日于荃湾大窝口新区十九座446室内搜出炸弹及进行引爆的经过。徙置事务处职员尹耀基供称,叶达成、周焯佳是荃湾大窝口新区十九座446室是其中的两名住户[29]

11月22日,控方传召警方的笔迹及指纹专家郑凯兴作供;然后由锺世昆医生讲述警员黄广来的伤势,锺医生称为黄广来检查时,发现黄的左右眼都已经失明,同时发现黄的头部多处受伤,包括左右眼皮、左脸、下颚及颈部都有大量小伤痕,且内有碎铁片,并且在前胸的伤处取出一块约1平方英寸的铁片。控方又传召水泥工朱久仁陈述在8月24日听到朱志添向其父讲述在荃湾大光明戏院放炸弹的情形。之后法庭安排三名被告分别到证人台宣誓作供及自辩,但第三被告朱志添拒绝到证人台自辩[26]

案件在11月23日上午审结,法官引导陪审员裁决,陪审团于上午11时50分退庭商议超过4小时,至下午4时法官再次开庭,陪审团向法官汇报裁决结果,法官宣布陪审团裁定三名被告被控的8项控罪,全部罪名成立,法官判处第二被告周焯佳入狱5年,第一被告叶达成、第三被告朱志添则被判处终身监禁。这次判刑是自六七暴动炸弹浪潮以来,判刑最重的一次。三名被告闻判后大呼抗议,宣称这是非法审讯,又辱骂法官为“白皮猪”,庭警一度戒备,经一番扰攘后,在犯人栏的三名被告才停止飙骂[2]

法官百里渠在判词称涉案的炸弹均由第一及第三被告参与制造,在沙咀道的电话亭爆炸造成市民及警察受伤,而在荃湾山边挂煽动性标语及埋放炸弹,导致一名执勤的警员双目失明,在9月2日两名被告在大窝口新区被捕时,其身处的处所亦藏有4枚炸弹,若然未能及时发现,将会引致多人死伤,法官又称广大市民均认为此等严重罪案应从重处罚,其中第一及第二被告均高度参与该等犯案,是案中的主犯,故此判处第一及第二被告终身监禁,而第二被告则为受第一及第三被告引诱,协助犯案的从犯,因此判处入狱5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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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细节

第一被告叶达成:第1项控罪入狱10年、第2控罪不科罚、第3控罪入狱5年、第4控罪不科罚、第5控罪终身监禁,第6控罪终身监禁,合并刑罚处以终身监禁[2]

第二被告周焯佳:第1项控罪入狱5年、第2控罪入狱2年、第4控罪入狱1年、第5控罪入狱5年,全部同期执行,合共入狱5年[2]

第三被告朱志添:第1项控罪入狱10年、第2控罪不科罚、第3控罪入狱5年、第4控罪不科罚、第5控罪终身监禁,第7控罪终身监禁,第8控罪入狱7年,合并刑罚处以终身监禁[2]

假释出狱

1970年代初,港府分批特赦仍然在囚的六七暴动罪犯[31],被判终身监禁及在赤柱监狱服刑的叶达成、朱志添,于1973年5月3日获得假释提早出狱[32],此时在囚的六七暴动罪犯仅剩下因谋杀警员李观生而被判死刑,其后获减刑为监禁25年的何树祥[3]

注释

参见

参考资料

外部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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