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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盗窃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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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盜竊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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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盗窃罪法令》(英语:Theft Act 1968c 60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是英国国会的一项法令,为英格兰及威尔士订立了许多侵犯财产权的罪行。该法令中的欺骗罪行后由《1978年盗窃罪法令》增补。2007年1月15日,《2006年欺诈罪法令》生效,重新界定了大多数欺骗罪行。

事实速览 1968年盗窃罪法令Theft Act 1968[1], 引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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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1968年盗窃罪法令》是刑事法律修订委员会(Criminal Law Revision Committee)改革英格兰盗窃罪法律的成果。《1916年盗窃罪法令》( Larceny Act 1916)将包括盗窃罪(larceny)在内的普通法(不成文法)罪行编纂为成文法则,但它仍然是一个复杂的罪行系统。《1968年盗窃罪法令》旨在透过一项单一的法令来取代现行的盗窃罪(larceny)及其他与欺骗有关的罪行的法律,创造一个更加条理清楚的原则体系,使法律能够发展以适应新的状况。

条文

该法令订立了许多高度简化的(至少不甚复杂的)罪行。

详题

本法令旨在修订英格兰及威尔士关于盗窃及类似或有关连罪行的法律,并就此对婚姻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刑事法律程序订定条文[……];以及就与此等事项相关的其他目的订定条文。

“盗窃罪”的定义

  • 第1条 – “盗窃罪”的基本定义
  • 第2条 – “不诚实地”
  • 第3条 – “挪占”
  • 第4条 – “财产”
  • 第5条 – “属于另一人”
  • 第6条 – “意图永久地剥夺他人财产”

盗窃罪、抢劫罪、入屋犯法罪等

  • 第7条 – 盗窃罪
  • 第8条 – 抢劫罪
  • 第9条 – 入屋犯法罪
  • 第10条 – 严重入屋犯法罪
  • 第11条 – 从对公众人士开放的地方取走物品
  • 第12条 – 未获授权而取用汽车或其他运输工具
  • 第12A条 – 严重盗取车辆
  • 第13条 – 窃取电力
  • 第14条 – 英格兰及威尔士以外的邮件盗窃及抢劫等

欺诈及勒索

  • 第15条 – 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
  • 第15A条 – 以欺骗手段取得转账
  • 第15B条 – 第15A条之补充
  • 第16条 – 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
  • 第17条 – 伪造账目
  • 第18条 – 公司高级人员就公司所犯的某些罪行所负的法律责任
  • 第19条 – 公司董事等人作出的虚假陈述
  • 第20条 – 文件的隐瞒等
  • 第21条 – 勒索罪

与被窃货品等有关的罪行

  • 第22条 – 处理赃物罪
  • 第23条 – 就交回被窃或失去货品的报酬作出广告
  • 第24条 – 与赃物有关的罪行范围
  • 第24A条 – 不诚实地保有错误贷项

管有爆窃工具等

  • 第25条 – 外出时备有偷窃用的物品等

强制执行及程序

  • 第26条 – 搜查赃物
  • 第27条 – 关于控告盗窃罪、处理赃物罪的证据及程序
  • 第28条 – 归还令
  • 第29条 – 四季法庭英语court of quarter sessions的司法管辖权,以及简易程序审讯

一般及相应条文

  • 第30条 – 配偶及民事伴侣
  • 第31条 – 对民事法律程序及对权利的影响
  • 第32条 – 对现有法律的影响及对罪行提述的解释
  • 第33条 – 杂项及相应修订,以及废除

补充

  • 第34条 – 释义
  • 第35条 – 生效日期及过渡性条文
  • 第36条 – 简称,以及关于苏格兰及北爱尔兰的一般条文

附表

  • 附表1 – 盗取鹿或鱼等罪行
  • 附表2 – 杂项及相应修订
  • 附表3 – 废除

参见

备注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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