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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苏格兰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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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苏格兰法令》(英语:Scotland Act 1978)是英国国会的国会法令,旨在设立苏格兰议会,作为苏格兰权力下放后的立法机关[1][2]。在次年的权力下放公投中,该法令未能获得修正案所要求的必要批准标准,因而从未付诸实施。
背景
1967年汉密尔顿补选时,温妮·尤因代表苏格兰民族党获得开创性胜利、苏格兰独立运动声势日增,英国政府回应以建立皇家宪法委员会(1969-1973年,常称作基尔布兰登委员会)。
詹姆斯·卡拉汉的工党政府则建议建立苏格兰议会。1977年11月出台了一项苏格兰法案,规定建立苏格兰议会,并于1978年7月31日获得御准。
苏格兰议会规划
如果1978年的苏格兰法案生效,它将创建立法权力非常有限的苏格兰议会。本来会有一位由“一等事务大臣”领导的苏格兰行政长官,接管苏格兰事务大臣的部分职能。一等事务大臣职位的两位可能竞争者是斯特拉斯克莱德地区委员会领导人杰夫·肖牧师和约翰·P·麦金托什议员,但他们都在1978年去世。
大会成员将由领先者当选。苏格兰议会有权引入初等的立法权,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所立之法被称为“措施”(measure,而不是法令)[3]。
苏格兰议会的会议将在爱丁堡摄政路的旧皇家中学举行。中学的大厅适合苏格兰议会使用,只需安装麦克风和崭新的橄榄绿色皮革座椅,就可举行会议。
此外也规划成立其他的新的办事处,例如:苏格兰主计长兼审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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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公投与废除
此法案需在苏格兰举行“立法后”公民投票通过后才能生效。在国会讨论期间,乔治·坎宁安(代表英格兰席位的苏格兰人)提出了修正草案,进一步要求公投的批准额是苏格兰登记选民总数的40%,而不是简单多数制[4]。
在1979年3月1日举行的权力下放公投中,共有1,230,937人(投票数的51.6%)赞成。由于这一总数仅占登记选民总数的32.90%[5],工党政府承认法案未通过,苏格兰不会实行权力下放。
根据该法案的条款,它会以法定文书形式被国会批准废除。随后,苏格兰民族党以不信任动议反对政府,导致卡拉汉政府辞职并重启选举。直到1979年6月20日、玛格丽特·撒切尔夫人保守党政府领导之下才举行国会投票[6],7月26日发布枢密令[7]。 。
后记
1998年通过新的苏格兰法令,建立了现在的苏格兰议会。两项法案的主要区别在于:1978年的法案只下放极少数的特定权力给苏格兰;而1998年的法案则将少数权力留给英国国会,其余皆由苏格兰议会负责。
其他条目
- 苏格兰制宪会议
- 1979年英国大选
参考内容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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