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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教育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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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教育法令(英语:Education Act 1996)是马来西亚时任教育部部长纳吉·阿都拉萨于1995年12月7日提呈至马来西亚国会下议院,时任教育部副部长卡立尤努斯于同年12月21日提呈至国会上议院,分别于同年12月20日和12月28日获得下议院和上议院两院通过,并于1996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令。该法令旨在规定教育及其相关事项。[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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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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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现行的《1996年教育法令》是马来西亚国会于2009年通过《2009年教育(修正)法令》修订,由16个部分、156项条文和一个附表组成。[10][11]
- 第一部分:初步
- 第二部分:管理
- 第三部分: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
- 第四部分:教育体系
- 第一章:国民教育体系
- 第二章:学前教育
- 第三章:小学教育
- 第四章:中学教育
- 第五章:后中学教育
- 第六章:其他教育机构
- 第七章:技术教育与理工学院
- 第八章:特殊教育
- 第九章:教师教育
- 第十章:教育机构的宗教教学
- 第十一章:教育机构的管理
- 第十二章:提供设施和服务
- 第五部分:评估与考试
- 第六部分:高等教育
- 第七部分:私立教育机构
- 第八部分:教育机构注册
- 第一章:教育机构注册
- 第二章:取消注册
- 第三章:校长和职工的注册
- 第四章:小学生的注册
- 第五章:教育部官员对教育机构的检查
- 第九部分:教师注册
- 第一章:教师注册
- 第二章:教书许可
- 第三章:杂项
- 第十部分:学校监察员
- 第一章:监察员
- 第二章:总则
- 第十一部分:财务
- 第十二部分:上诉
- 第十三部分:规定
- 第十四部分:违法和罚则
- 第十五部分:杂项
- 第十六部分:过渡与废除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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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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