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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教育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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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教育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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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教育法令(英语:Education Act 1996)是马来西亚时任教育部部长纳吉·阿都拉萨于1995年12月7日提呈至马来西亚国会下议院,时任教育部副部长卡立尤努斯于同年12月21日提呈至国会上议院,分别于同年12月20日和12月28日获得下议院和上议院两院通过,并于1996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令。该法令旨在规定教育及其相关事项。[7][8][9]

事实速览 《1996年教育法令》 Education Act 1996, 引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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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现行的《1996年教育法令》是马来西亚国会于2009年通过《2009年教育(修正)法令》修订,由16个部分、156项条文和一个附表组成。[10][11]

  • 第一部分:初步
  • 第二部分:管理
  • 第三部分: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
  • 第四部分:教育体系
    • 第一章:国民教育体系
    • 第二章:学前教育
    • 第三章:小学教育
    • 第四章:中学教育
    • 第五章:后中学教育
    • 第六章:其他教育机构
    • 第七章:技术教育与理工学院
    • 第八章:特殊教育
    • 第九章:教师教育
    • 第十章:教育机构的宗教教学
    • 第十一章:教育机构的管理
    • 第十二章:提供设施和服务
  • 第五部分:评估与考试
  • 第六部分:高等教育
  • 第七部分:私立教育机构
  • 第八部分:教育机构注册
    • 第一章:教育机构注册
    • 第二章:取消注册
    • 第三章:校长和职工的注册
    • 第四章:小学生的注册
    • 第五章:教育部官员对教育机构的检查
  • 第九部分:教师注册
    • 第一章:教师注册
    • 第二章:教书许可
    • 第三章:杂项
  • 第十部分:学校监察员
    • 第一章:监察员
    • 第二章:总则
  • 第十一部分:财务
  • 第十二部分:上诉
  • 第十三部分:规定
  • 第十四部分:违法和罚则
  • 第十五部分:杂项
  • 第十六部分:过渡与废除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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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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