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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性罪行(苏格兰)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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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性罪行(蘇格蘭)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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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性罪行(苏格兰)法令》(英语:Sexual Offences (Scotland) Act 2009)是苏格兰议会的法令之一,该法令改革了有关性罪行的法典,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对应法律为《2003年性罪行法令》。

事实速览 2009年性罪行(苏格兰)法令 Sexual Offences (Scotland) Act 2009, 苏格兰议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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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苏格兰法律委员会在2004年起,以政府当局提供的参考资料,检讨当时有关强奸及其他性罪行的法律,并撰写报告,包括有关罪行所需证据的要求,及改革有关法律的建议,该报告书于2007年12月完成[1]。政府承诺会根据法委会建议推动立法[2]。在未有本法令前,苏格兰仅有很少有关性罪行的法律,现行法律不少均以普通法定义,因此亦产生了问题[3]

2008年6月17日,政府把有关法案提交予议会,法案于2009年6月10日通过,法令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除第52条及53(2)条外)。

该法令重新介定何谓“同意”,指出“同意”必须自由地进行方能成立,法令亦指出多种受害人无法表示“同意”的情况,包括因饮酒导致神智不清,在此情况下与此等人士进行性行为即属犯罪[4]。政府发言人表示,该法令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反映了现代社会的价值。

强奸罪行

该法令第一部分介定构成强奸罪行的条件,是苏格兰法律中首条定义强奸罪行的条文,在未有本法令前,强奸罪行沿用普通法定义,即一名男性在未经一名女性同意下,以阳具插入阴道,新法令加入了男性强奸受害人的条文。

强奸罪行定义为:

强奸

(1)如某人(A)
(a)未经另一人(B)的同意,及
(b)并非合理地相信另一人(B)同意

以自己的阳具,对另一人(B)的阴道、肛门或口腔作任何程度的插入,而他是故意这样做或罔顾是否会有插入,该人(A)即属犯一项称为强奸的罪行。

法令下的其他罪行

除强奸外,该法令第一部分亦定义以下的罪行:

  • 性侵犯
  • 性胁迫
  • 在进行涉及性的行为期间胁迫某人在场
  • 胁迫某人观看性图像
  • 以猥亵方式通讯 - 包括某人在另一人不愿意的情况下,向另一人传送明确的性文字讯息
  • 性暴露 - 包括为性目的而向另一人暴露自己的生殖器官
  • 偷窥 - 包括透过操作器材,录制或观看另一人的生殖器官、臀部或内衣,或另一人的进行私密活动过程,如更换衣服、如厕、洗澡或进行性行为
  • 为性目的而施用物质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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