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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一份生效於1975年7月1日的國際公約,旨在保證國際貿易不危及野生動植物的生存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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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注 1](英语: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缩写:CITES),常简称作《华盛顿公约》,是根据1963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会员国会议通过的一项决议而起草的国际公约,旨在避免国际贸易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生存造成威胁。1973年3月3日,公约文本在美国华盛顿特区举行的会议上正式订立并开放签署,1975年7月1日起生效。截至2025年11月,CITES共有185个缔约方[4]

事实速览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签署日 ...

为避免与《关贸总协定》(GATT)产生冲突,公约在起草过程中特别咨询了关贸总协定秘书处[5]

CITES 公约在瑞士日内瓦设置了秘书处,由联合国环境署管理。依据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秘书处的主要职能包括:提供协调和咨询服务、监督公约的履行情况、定期组织缔约方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更新修订公约附录等[6]。现任秘书长为巴拿马籍联合国女官员伊沃内·伊格罗Ivonne Higuero),于2018年就任[7]

截至2022年10月,CITES 公约对超过38700种野生动植物提供了不同程度的保护[8],以确保这些动植物的标本[注 2]贸易不会危害其种群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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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CITES 的出现是源于1963年国际自然与天然资源保育联盟的一次集会,由与会会员国共同决议起草。

197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和《人类环境行动计划》,其第99条建议第3款提出制定一项国际条约,以规范野生动植物的跨境贸易活动[9]

“建议在适当的政府或政府间机构主持下, 尽快召开一次全权代表会议, 来草拟并通过一项关于若干种野生动物及植物的输出、输入与过境的公约。”

1973年2月12日至3月2日,美国在华盛顿特区主办“关于缔结特定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全权代表大会”,共有80个国家派出代表参加[1]。会议于3月2日签署了《关于在华盛顿特区缔结特定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全权代表大会最终法案》(Final Act of the Plenipotentiary Conference to Conclude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rade in Certain Species of Wildlife, Washington, D.C.),并通过了CITES正式文本[1]。3月3日在华盛顿大会上正式开放签署,21个全权代表CITES上签字;自1973年4月30日至1974年12月31日止在瑞士伯尔尼供各国签署[10]

包括美国尼日利亚瑞士突尼斯瑞典塞浦路斯厄瓜多尔智利乌拉圭加拿大在内的十国最早批准该公约[1]。随着第十个国家(加拿大)批准文件生效90天后,CITES于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10]

此公约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几个缔约单位数最高的公约之一,参与的单位并不强制要求必须是主权国家,取而代之的是以团体(英语:party)作为缔约单位,这些团体之中有些是主权国家,也有一些是区域性的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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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

华盛顿公约的主张并非完全禁止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而是以分级管制、依需要核发许可的理念来处理相关事务。受到公约保护的动植物被分列入三份不同的附录:

  • 附录ⅠAppendix I)囊括了受到灭绝威胁的物种,这些物种通常是禁止在国际间交易,除非有特别的必要性。
  • 附录ⅡAppendix II)囊括了没有立即的灭绝危机,但需要管制交易情况以避免影响到其存续的物种。如果这类物种的种群数量降低到一定程度,则会被改置入附录Ⅰ进行全面的贸易限制保护。
  • 附录ⅢAppendix III)包含了所有至少在某个国家或地区被列为保育生物的物种,换言之就是区域性贸易管制的物种。将这些物种列入华盛顿公约中,才能有效要求其他会员团体进行协助管制其贸易。

由于濒临绝种的生物是被列在一本红色书皮的名单中,因此往往也被称为“红皮书动物”或“红皮书植物”。

2000年11月1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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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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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的中文版正式文本。( 全文

根据CITES公约第二十五条,CITES正本以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写成,所有语种版本具有同等效力[11]。然而1973年的大会尚未完成中文和俄文正本的编写,因此大会同时通过了“纳入中文”和“纳入俄文”的决议,要求编制并正式收录这两种语言版本[1]。1976年1月13日,瑞士依照公约第二十五条第3款规定,将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中文及俄文五种等效文本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公布[1]

尽管CITES具有五种正式文本,但其工作语言仅为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6]。工作语言的设定主要用于会议运作、文件发布及技术援助等活动[1]。由于预算及翻译成本限制,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虽为联合国正式语文,但尚未成为CITES的常用工作语言[1]。1973年联合国大会第3190号决议将阿拉伯文列入联合国正式语文[12],但CITES尚未采纳其阿拉伯文文本[1]

备注

  1. 公约的中文文本最初由美国翻译[1],公约名称为《关于受危害的野生动植物区系物种的国际买卖公约[2]。1980年,中国政府在加入CITES前,中国科学院组织专家重新修订翻译,将公约名称改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并修订若干术语及表达方式[1]。目前,中国履约所依据的中文文本即为该修订稿[3]
  2. 根据 CITES 公约第一条(定义)的解释,“标本”(英文:specimen)指任何活着的或死亡的动植物,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及其衍生物。

参阅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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