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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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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名(拉丁语:nomen oblitum;复数:nomina oblita[注 1];缩写:nom. obl.)在动物命名法中,是指一个已不再使用的学名,该名称经正式宣告为过时名称(即“被遗忘”),并让位给另一个被保护的名称——保护名(nomen protectum;缩写nom. pro.)。
定义
在目前的意义上,“nomen oblitum”是在《国际动物命名规约》第四版(1999)中正式出现的术语。自2000年1月1日起,若符合以下条件,某个学名即可被正式宣告为遗忘名:
- 自1899年后,该名称未曾在任何科学出版物中被当作有效名使用(此条件基于信赖原则,未必须证明所有文献)。
- 该名称是另一名称“首异名”(即有一个较新的名称“次异名”同样指称该分类群,且已被广泛使用),或是“首同名”(即拼写相同但指称不同分类群,且该较新的名称“次同名”也仍在有效使用中)。
- 该“次异名”或“次同名”被证实已广泛使用:过去50年内至少在25篇(且涵盖至少10年)科学出版物中出现,且由至少10位不同作者使用。
一旦某名称被正式宣告为“遗忘名”(nomen oblitum),该名称即被视为“被遗忘”的过时名称;同时,替代它的那个可用名称将被正式指定为“保护名”(nomen protectum),并取得命名上的优先权。整个过程被称为“优先权的逆转”(reversal of precedence)。[1]
例如,半带皱唇鲨 的学名就发生过这类情况:尽管Mustelus felis是较早命名的同物异名,但由于出版日期记录错误,导致Triakis semifasciata长期被误认为其正式学名。后来发现此错误后,Triakis semifasciata被指定为有效名(为保护名),而Mustelus felis被宣告为无效名(为遗忘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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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学应用
“遗忘名”这个标记在分类学中被相对频繁地使用,作为一种维持命名稳定性的方法,以避免恢复某些已久未使用的旧名称。不过这项做法也具有争议,因为很多情况下使用者并未严格验证该名称是否真正符合被遗忘名称的条件。部分分类学者认为这种做法只是为了逃避分类研究的责任,或是单纯想保留某个自己偏好的名称,而不管命名的优先权。[3]
在讨论北美鸟类分类时,Rea(1983)指出:“……Swainson较早但已废弃的名称必须被保留,除非能确切证明它是个“遗忘名”(这是某些分类学者玩的游戏,用来回避他们声称坚守的命名优先原则)。”[3]
Banks和Browning(1995)则直接回应了Rea对《国际动物命名规约》规则的严格解释,表示:“我们认为分类学者的基本责任是促进命名稳定,而优先权原则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之一。我们不认为恢复一个来源不明、曾被多种方式使用的名称,来取代一个已经一致使用近百年的名称,是对稳定性的促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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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 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英文: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缩写:ICN)
- 国际原核生物命名法规(英文: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of Prokaryotes,缩写:ICNP
- 国际动物命名规约(英文:International Code of Zoological Nomenclature,缩写为 ICZN;法文:Code international de nomenclature zoologique)
- 生物分类法
- 植物学名命名法
- 疑难名(拉丁文:nomen dubium)
- 裸名(拉丁文:nomen nudum)
- 保留名(英文:conserved name)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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