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中華民國政府因應時局和現實考慮而作出的憲法修訂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通称宪法增修条文,是中华民国政府为回应民主化的呼声与台湾本土化风潮等政治情势而新增的《中华民国宪法》条文。增修条文与宪法本文分开,在不修改原有宪法本文的原则下,冻结部分宪法本文并另以增修条文的方式修改之,使宪法能在政府实际统治领土(自由地区)顺利运行。自1991年(民国80年)5月1日首次公告施行以来经过七次修订,现今施行的是2005年(民国94年)6月10日公告的第七次增修版本、及部分2000年(民国89年)4月25日公告之条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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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概况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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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 |
司法辖区 | 中华民国台湾地区 |
批准日期 | 1991年4月22日 |
生效日期 | 1991年5月1日 |
政体 | 半总统制、共和立宪制、单一制 |
政府架构 | |
政府分支 | 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 |
国家元首 | 总统 |
立法机关 | 立法院(一院制) |
行政机关 | 行政院 |
司法机关 | 司法院 |
国家结构 | 单一制 |
选举人团 | 无 |
制定历史 | |
立法机关 首设日期 | 1992年1月1日(国民大会) 1993年2月1日(立法院) |
行政机关 首设日期 | 1996年5月20日(总统) |
修宪次数 | 7次 |
最近修宪日期 | 2005年6月10日 |
初审机关 | 国民大会 |
签署人 | 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于台北市通过 (总数583名,出席470名,赞成457名) |
已取代 | 中华民国宪法关于政府组织、权力行使的大多数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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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的制定,在中华民国历史及台湾历史上均有着重大意义。条文将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等实际管辖领土称为“自由地区”(未直接指涉),仅有自由地区之国民拥有完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但部分侨民亦有选举权)。此外,条文中也对总统直接民选、国会选举、中央政府组织、省制等规范做出大幅度的修改或冻结。宪法增修条文使中华民国的宪政体制在台澎金马得以顺利运行。
至今宪法七次增修皆由国民大会通过;依照2005年(民国94年)所完成之第七次增修,往后之宪法修正及领土变更程序改为由立法院提出并经过半数自由地区的选举人投票同意生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