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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罢免制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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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罷免制度
中華民國
罷免
制度
是
中華民國
憲法保障了人民
罷免
各級民選(地方)首長、民意代表的權力,然而
罷免
制度
實際入法卻是遲至1975年才完成,公民直選產生之政府首長與民意代表的去留能經由
罷免
、彈劾、不信任案等機制令其強制退場。依現行《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
法》
制度
改為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
罢免
《
中華民國
憲法》保障人民
罷免
民選公職人員和
罷免
正副總統總統的權力,《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
法》明定正副總統
罷免
制度
,公職人員
罷免
制度
則在至1975年完成 ,公民直選產生之政府首長與民意代表的去留能經由
罷免
、彈劾、不信任案等機制令其強制退場。臺灣曾數次發起公民
罷免
。 1953年,嘉義縣大林鎮公民成功
罷免
鎮民代表陳朝風。
2006年中華民國總統罷免案
2006年
中華民國
總統
罷免
案發生於2006年6月,該案之被
罷免
人為第十一任
中華民國
總統陳水扁,依法提案人為立法委員丁守中,連署者為中國國民黨與親民黨所屬之黨籍立法委員。一般認為,陳水扁的親信與家人涉及諸多弊案是國親兩黨提議
罷免
的主因。 6月27日,經表決後,因無法超過三分之二法定門檻,該「總統
罷免
中華民國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
區兩票制後,加上地方選舉與中央選舉錯開,導致補選數量大增。 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
罷免
之後,曾有選區選民發動國民大會代表或及法委員之
罷免
案,迄今只有一案通過。下列
罷免
案曾進行第三階段投票,其他未成案之
罷免
詳見
罷免
制度
專頁。 萬年國會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條目撰稿人:政大歷史系薛化元教授
中華民國總統及副總統在臺灣之公民直接選舉與罷免
中華民國
總統及副總統在臺灣之公民直接選舉與
罷免
指由
中華民國
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舉產生和
罷免
總統及副總統的中央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
制度
,其中選舉又被稱為台灣總統大選。1988年1月,時為
中華民國
副總統的李登輝因蔣經國逝世而繼任
中華民國
總統兼中國國民黨主席後,蔣中正家族執政時代正式結束,本土臺灣人首次出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