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會議司法院會議,又稱司法院院會,是中華民國司法院為研商院內重要事項而召開的會議,為《司法院組織法》第17條所規定設立,由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副院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司法院秘書長及司法院副秘書長組成,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司法院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司法院
司法院大法官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職位。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中規定設立之基礎,後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明定:「司法院
憲法訴訟法司法院自行訂定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然於1957年,立法院修正《司法院組織法》,明文“大法官會議法另行定之”,遂催生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該法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時期,僅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規範司法院大法官組成大法官會議,以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事宜。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是中華民國政府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所設立之單位,為司法院之直屬機關,其主廳舍位於司法大廈4樓。憲法法庭法官由全體大法官擔任,審判長由司法院院長兼任。依現行規定,憲法法庭擁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權,並為專責審理「政党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常設機關,相当于
司法院副院長司法院副院長,是中華民國司法院的副首長,並任司法院大法官,並於司法院院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任憲法法庭之審判長,依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款規定,不受任期之保障,先得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投票同意後任命之。為確保法官超然於黨派及保持司法獨立,自1999年起的院長及副院長均為無黨籍。但實際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