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教 (伊斯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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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所谓的叛教(阿拉伯语:ارتداد;irtidād 或 riddah)通常被定义为一位先前信奉伊斯兰教(包括出生在穆斯林家庭)的人在言语或行为上摒弃伊斯兰教,例如公开宣称或被证实放弃伊斯兰信仰、持异端主张、对戒律明知故犯且拒绝悔改(不行五功、故意违犯禁令、跟卡菲尔联合对抗教胞等均属之)、故意辱教、公开质疑伊斯兰信仰本身等。
逊尼派的四个主要教法学派都认同一个人非因无知(如父亲是伪信者,致子女从小缺乏伊斯兰教育)或受胁迫(如因生命安全考量而触犯禁令)而叛教是一种罪[1][2]。他们也把严重叛教(如上述行为)与轻微叛教(如表示自己不虔诚)区分[3]。根据瓦埃勒·哈拉格(Wael Hallaq)的说法,关于叛教的律法不是从《古兰经》而来[4]。
有些伊斯兰教法学家,诸如哈乃斐派教法学家沙拉赫西(Sarakhsi)[5]、马立克派教法学家Abu al-Walid al-Baji及罕百里派教法学家伊本·泰米叶[6],以及一些当代伊斯兰教法学家,诸如沙斐仪派大穆夫提阿里·戈马(Ali Gomaa)[7][8]及什叶派的大阿亚图拉侯赛因-阿里·蒙塔泽里[9],认为改变宗教信仰不应受“地上的”惩罚,或者仅在特定情况下才应受惩罚。[10][11][12]
现代也有一些因为叛教而被判死刑或受死刑威胁的知名事例,包括阿富汗男子阿卜杜勒·拉赫曼因为改信基督教而于2006年被拘捕及面临死刑,后来当局以他“精神不健全”而释放他。[13]
《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表明“改变宗教或信仰之自由”是基本人权之一。由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在1990年发表的《开罗伊斯兰人权宣言(英语:Cairo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in Islam)》却没有把“退教自由”包括在内。[14]在2007年12月举行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上,伊斯兰会议组织透过与会的巴基斯坦代表团宣布该集团不承认个人有自由改变宗教信仰的权利。[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