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LGBT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的一部分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本文讲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LGBT权益,以中国大陆为主。关于香港和澳门的LGBT权益,详见“香港LGBT权益”和“澳门LGBT权益”。关于中华民国LGBT权益,见“台湾LGBT权益”。关于中国历史上的LGBT权益,见中国LGBT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LGBT(包括男女同性恋、双性恋与跨性别等)人士会面临一定的法律压力与社会压力。时至今日,同性性行为和跨越着装在中国已不再违法,但中国的法律和民事体系并不承认同性婚姻[2][3]或民事结合等同性伴侣关系[注 2],不保护同性伴侣的收养权益和家庭财产权益。跨性别者的法律性别变更可行,但须完成全套性别肯定手术[注 4][7]。中国社会对LGBT人士仍有一定的歧视性观念,针对LGBT人士的民间扭转依然存在[8][9]。
Quick Facts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LGBT权益, 同性性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LGBT权益 | |
---|---|
同性性行为 | 合法(1997年起) |
性别认同和表达 | 完成变性手术者可变更户籍性别(部分地区集体户口除外[1]) |
同性伴侣关系 | 不承认[注 1][注 2] |
收养 | 无法共同收养 |
兵役议题 | 不明(法律未明文禁止) |
反歧视保障 | 无(同性恋非病理化[注 3]) |
Close
中国政府目前在LGBT权益上的立场偏向模糊,对于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没有任何保护性立法[注 5][10]。去病化议题也仍然处于进行中状态,目前,尽管仍有反复,同性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去病化,[11]然而跨性别者仍被定义为精神障碍(“易性症”)。[12]
非顺性别认同不受法律保障,至今仍被认定为精神障碍[12]。跨性别人士惟符合确诊“易性病”等多项条件方可接受性别重置手术[7],惟术后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变更户籍性别。
中国政府当下对LGBT群体的有关态度模糊而多变,总体呈保守性态度,有些地方政府明文以“公序良俗”等为由拒绝LGBT组织的民政注记或活动备案要求[13],甚至有的地方明令禁止LGBT文化传播。近年来,LGBT相关活动难以继续举行,学校教育和包括影视、出版物、互联网等在内的大众媒体也因应当局(明文或无明文、口头的)要求或指示,广泛审查、删减或污名化指涉LGBT的内容[14][15][16]。
中国社会仍然对LGBT群体存在一定的歧视性态度,针对LGBT群体的扭转,尤其是家长针对未成年亲属或刚成年的亲属的扭转现象仍然存在。[8][9]法律对这些行为的态度仍然模糊,有时会对扭转行为量刑处罚。[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