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
中華民國的統治機構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华民国政府是中华民国的治权机构,其历史最早可追溯至1911年肇建于武昌的中华民国军政府,之后历经南京临时政府、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政府等多次政权替换。现今在台澎金马的中华民国政府体制,系基于1947年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1991年首次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分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两大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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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中华民国政府, 政体 ...
中华民国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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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 | 半总统制 一府五院 |
宪法 | 《中华民国宪法》 |
组成日期 | 1911年10月11日 (1911-10-11) (武昌军政府建立) 1946年12月25日 (行宪) 1991年5月1日 (民主化) |
国家元首 | |
中华民国总统 | |
现任 | 蔡英文 |
副职 | 赖清德 |
立法机关 | |
立法院 | |
类型 | 一院制 |
院长 | 韩国瑜 |
行政机关 | |
政府首脑 | |
职衔 | 行政院院长 |
现任 | 陈建仁 |
行政院 | |
现届 | 陈建仁内阁 |
首长 | 陈建仁 |
副首长 | 郑文灿 |
司法机关 | |
司法院 | |
院长 | 许宗力 |
考试机关 | |
考试院 | |
院长 | 黄荣村 |
监察机关 | |
监察院 | |
院长 | 陈菊 |
Close
中华民国施行“一府五院”的中央政府组织,别称“中枢”:“一府”是指总统、副总统以及幕僚单位(总统府、国家安全会议等),“五院”则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下属各政府机构,此乃依照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自创之五权宪法理论,将国家治权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五种,并分别设置一个“院”来执行。中华民国政府为半总统制,总统任命行政院院长(等同总理),再由行政院院长来组织内阁(行政院)及政府(中央部会)。总统拥有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的权力,细节则交给行政院院长负责执行;立法院承担国会职能,行政院对立法院负有政治责任。中华民国的地方政府架构,则分为省╱直辖市、县╱市、乡╱镇╱县辖市╱区等三级,现今所称的地方政府,指直辖市、县、市、乡、镇、县辖市及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设有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