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死刑制度
地区死刑概述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条,死刑是法定的主刑之一。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死刑罪名共计46项,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中罪名第二多的国家,仅次于朝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的死刑执行方式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前者仅适用于罪行极为恶劣的罪犯,后者则视情况而定,如果犯人表现良好,缓刑期内并无再犯或追加额外犯罪行为,罪犯一般会减刑为无期徒刑,反之则其死刑执行方式将改为立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1和262条之规定,死刑之执行必须经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令[1],7日内于羁押场所内或特定场所以注射或枪决的方式不公开进行[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具有独立司法管辖权,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在两地实施;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刑法及其他法律均不设置死刑罪名,两地最高刑罚分别为终身监禁和有期徒刑25年(数罪并罚最高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