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列表整理医疗法人(医疗财团法人、医疗社团法人)、私立医学院校、宗教财团法人、公益法人、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等各类型私法人所设立的医院
按中华民国《医疗法》的定义:
医疗机构设有病房收治病人者为医院,仅应门诊者为诊所。
医疗财团法人系指以从事医疗事业办理医疗机构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财产,经中央主管机关(目前是司法院各地方法院)许可并向法院登记之财团法人。
医疗社团法人系指以从事医疗事业办理医疗机构为目的,经中央主管机关(目前是卫生福利部)许可登记之社团法人。
本表所载之财团法人名称,皆以刊登于卫生福利部医院资讯公开平台[1]、司法院法人登记及夫妻财产登记查询系统[2]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