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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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立法院现有113席立法委员,而立法委员选举之选举区则包含73个区域立法委员选举区、2个原住民立法委员选举区和1个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区。依1947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及《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中华民国政府于同年3月31日制定公布《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并于1948年举行了立法委员直选。此后由于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中央民意代表无法如期进行全面改选,二十馀年不曾举办立委选举,直至1969年才制订《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并在台北市、台湾省举办了第一次立委增选。[1][2]1972年,国民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了《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选举办法》、《动员戡乱时期侨选立法委员及监察委员遴选办法》,使台澎金马地区得以三年举行一次中央民意代表增额选举,不需受到宪法限制。[3][4][5]:901980年公布了《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此法适用于包括立委选举在内的中央、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并以《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办法》取代《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选举办法》。[6][7]1991年,《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废止(《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亦修正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宪法增修条文》通过,使得中华民国之中央公职人员能仅由自由地区之国民选出,立法委员在1992年进行了全面改选。[8][5]:952008年立委席次从原先的225席减为113席,并改为四年举行一次选举。[9]2019年中央选举委员会对部分区域立委选区进行重划,并于2020年首次实施。[10][11]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35条规定,立法委员自第7届起共有113人,任期4年,以并立制、单一选区两票制选出,连选得连任。直辖市、县、市共73人;山地原住民选举区和平地原住民选举区各3人;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区共34人,并依政党名单投票选举。[12][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