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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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拉丁语:Christus Dominus)法令为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所发布的文献之一,其正式名称依照圣座文件的命名惯例取用其拉丁原文的首二个单词来为该文件命名为“Christus Dominus”,[1]中文直译为主基督。该文件说明了在天主教内主教为宗徒团的继承者,在职责上必须和教宗以及其他主教们一起合作,照顾信徒以及建设教会。并从主教对整体教会之义务、主教对所辖教区之责任,以及多个教区间主教的合作关系等角度说明主教这个脚色的性质,以及与之延伸的教会体制。[2]
文件的前身是教区行政草案,于第二次会期中的1963年11月5日被提出供大会逐章审查。由于在第二与第三会期间依与会主教们的意见进行大幅更改,最后在第三会期1964年9月18日以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草案的名称再度提出讨论。由于第三会期时间不足延滞到第四会期1965年10月6日完成最后表决,并在10月28日由教宗保禄六世公布。[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