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俗称伤津残津伤残金,是香港社会福利署香港居民残疾人士提供的福利金,在1973年4月1日起以“伤残老弱津贴”的名义跟日后的高龄津贴一起推行[1][2]

伤残津贴分为普通伤残津贴及高额伤残津贴两种[3]:160。截至2024年2月1日,领取津贴者每月可获2,070港元(普通)或4,140港元(高额)[4],并享有长者及合资格残疾人士公共交通票价优惠计划底下的票价优惠[5]。此外12-64岁的受惠人每月可领取335港元的交通补助金[6]

历史

创立

伤残津贴由香港总督麦理浩推行[7]。1972年,他于施政报告中提到:“[在社会福利上]为着一个有秩序的扩展,我们首先需要一个全面的计划……建议展望四个范围的发展……第二个范围是现金支援那些‘弱势人士’,受惠的社群是严重伤残和耆老人士。”[3]:69

次年,伤残津贴的前身“伤残老弱津贴”开始推行[2]。它于3月11日起接受报名,4月1日起开始实施[1]。当时政府表示这一津贴能填补公共援助的缺失,并鼓励受助人在家疗养,让人对公共照护资源的需求减轻[8]。计划初推行时,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需到社会福利署社会保障组办事处申请,然后安排申请人接受医务卫生处评估是否符合标准[注 1],并且居住香港满1年和没有住在医院和疗养院,才可获发每月110元的津贴[1][10]。而申请成功的人士将收到兑款单据,让之能到邮政局和库务司署办事处兑款[10]

此后它的金额亦不时按物价水平作检讨[11],且它从该时开始便把“失去100%赚取收入能力”定为严重残疾的标准[12]:57

英治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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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署经银行向受惠人发放普通伤残津贴和交通补助金的纪录

1975年7月,助理福利员陆瑶璋对社会福利署提出的建议获接纳,让后者改经银行发放伤残老弱津贴,以节省资源。陆因此获奖[13][14]。1977年,政府把伤残老弱津贴更名为伤残及高龄津贴,次年再命名为“特别需要津贴”[15]。1979年,政府决定把有关津贴扩展至严重失聪、弱智、住院人士[16][12]:44

1988年,政府设立高额伤残津贴,让60岁以上、需要别人照顾的严重伤残人士获得较高金额的津贴[3]:160。有关计划于1990年扩展至所有人士[17]。1993年,“特别需要津贴”重命名为“公共福利金”,并禁止综缓受助人申领之[15]

特区时期

亚洲金融风暴影响,香港特区政府成立初时财政陷入紧张。2003年,政府以物价水平下降为由,缩减伤残津贴的11.1%,令基层人士苦于生计[3]:166-167。次年,伤残津贴的申请人需在港居住满7年,并在申请时过去一年离港不超过56天,才符合资格申请[18]。2005年,领取伤残津贴者的离港宽限从180天增至240天[19]。2008年2月,政府建议向领取伤残津贴的12至64岁者额外发放交通补助金。初时金额为200元[20]。有关建议在同年7月落实[21]

2009年5月,港铁决定为领取伤残津贴的12至64岁者提供半价乘车优惠[22],其后立法会通过修改《残疾歧视条例》豁免附表,让港铁能在12月提供有关优惠[23]。10月,申诉专员公署在报告中指出社署的伤残津贴审批“准则含糊”,且过程不够公开、欠记录[24][25]。社署则回应指会跟劳工及福利局医管局卫生署一起检讨伤残津贴的问题[25]

2010年的《施政报告》决定放宽领取伤残津贴者的离港宽限至305日[26]。2011年10月12日,行政长官曾荫权于《施政报告》中提出让伤残人士以2元的价格乘坐公共交通工具[27],范围涵盖领取伤残津贴人士[5]。2012年6月,“两元交通优惠计划”首阶段推出,让领取伤残津贴者能以优惠票价乘坐港铁,之后扩展至专营巴士等公共交通工具[28][29]

同年,社署就申诉专员公署的批评提出改善建议,决定删除“是否有能力从事原有职业”等评估标准、要求医师在更改评估内容时提供理由、向申请获拒者提供原因[30]。2016年,行政长官梁振英在施政报告中提出修改伤残津贴的医疗评估准则,把“100%丧失工作能力”从评估中删除,并不把伤残人士的辅助工具纳入工作能力的考虑标准[31]。同年落实仅把伤残人士自身的维持姿态能力视作严重残疾的标准[32]。2017年,政府基本把伤残津贴跟赚取收入能力脱勾,回应了残疾团体和立法会的诉求[12]:58,并实现2016年九项修订建议中的八项[33]。2023年9月,社会福利署放宽申请人的离港限制,从56天增至90天[34]

程序资格

资格

要成功申请伤残津贴,申请人首先需在港居住7年,并在申请前过去一年没离港超过90天。18岁以下者可豁免以上规定。非法留港或非以定居理由而留在香港者会因此不符合规定。此外他们亦需“没有受合法羁留或在惩教院所服刑”及“没有领取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其他津贴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35][36]

程序

在符合上述规定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需向社署提交已填妥的公共福利金计划申请表、留医纪录、旅行证件等所需文件,然后由职员会见申请人及安排其接受医疗评估。由公立医疗体系的人员评定当事人是否属于严重残疾(定义如下)[注 2],及有关情况会否持续多于六个月。若符合上述条件,即符合领取普通伤残津贴的资格。若符合领取资格者不在政府辖下机构受照护超过29天,及日常中需别人不断照顾,便可领取高额伤残津贴。[36][37]

严重残疾

政府现行对严重残疾的定义如下:二肢失能、双手或双手所有手指失能、双脚失能、双眼完全失去视力、四肢全瘫、下身瘫痪、因任何疾病等因素而需长期躺在床上、因任何情况而使申请人的状况跟上述残疾相若[注 3],令“申请人极需他人协助应付日常生活”、听觉极度受损。[38][36]

注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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