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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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人权(英文:Children's rights),又称儿童权利,指的是儿童享有的各项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儿童人权着重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及关爱[1]。1989年联合国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中将“儿童”一词定义为“所有年龄未满十八岁的人”。[2] 儿童人权中所囊括的各项权利包括:受到父母的监护,享有人的尊严;以及各项基本需求,其中包括:人身安全、食物、普及的义务教育、医疗保障、适用于儿童年龄及身心发展的刑法、对儿童公民权利的保护;亦有免于各种歧视和恐惧的权利,其中包括:针对儿童个人的民族、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国籍、宗教信仰、身心障碍、肤色,种族以及其他身份特征的歧视。而对“儿童人权”的释义范围也十分广泛,有“允许儿童拥有自决行为的意志”一说,也有“保障儿童免受身体、心理上的虐待”一说(尽管目前对何种行为可构成虐待仍存争议)。而其他的定义则包括儿童得到关爱和抚养的权利。
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指出:“儿童”系指所有未满十八岁之人。然而(由于各个国家)不同的法律,规定在十八岁以前就成为成年人的不受此限制。然而在国际法中并没有其他条文来明确定义语言中用以描述“年轻人”的各种词语,如“未成年人”、“青少年”、“青年”等。但“儿童人权”和“青少年人权”这两种事物则应该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