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协议监督条例》是中华民国研议中的法律,最初由太阳花学运参与者提倡,为该学运的主要诉求之一。目的在使海峡两岸签订的各项协议能获得国会与全民的监督与参与[1]。包括朝野与太阳花学运等相关人士提出,共有8种版本草案[2],于2016年4月15日在立法院内进行相关审议。两岸监督条例要立法,但朝野立委连法案名称都无共识,之后民进党决定不另订新法,改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增订第5之3条,订出规范,立法院也在2019年5月底完成三读。根据修法内容,两岸协商签署政治协议,应经国会“双审议”,并举办全国性公民投票通过后,才能签署、换文,由总统公布生效。两岸协议要经过三关,涉及具宪政或重大政治影响的议题之协议(如有重大政治影响之服贸协议),行政院应在协商开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协议缔结计画及宪政或重大政治冲击影响评估报告,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后,始得开启协商。接著在待完成谈判协商后,应在15日内报请总统核定,总统核定后15日内行政院应公开协议草案完整内容,函送立法院审议,报告协议过程并再次作成宪政或重大政治冲击影响评估,立法院应举行听证。协议草案经全体立法委员3/4出席,及出席委员3/4同意,再由行政院将协议草案连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书交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办理全国性公民投票,且获有效同意票超过投票权人总额之半数者,即为协议草案通过,最后经负责协议机关签署、换文后,呈请总统公布生效。另外修法也明定,主权国家地位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毁弃或变更,不得作为政治议题谈判及协议项目;违反本条规定所为之政治议题协商或约定,无效。修法内容让两岸间若要签署协议,要比照修宪程序,门槛相当高,再加上公投程序,有效同意票需超过选举人总额之1/2,以落实谈判公开透明、国会监督及人民参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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