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中華民國法律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公民投票法》,简称《公投法》, 是一部中华民国法律,于2004年1月2日起正式实施,保障中华民国国民以公民投票实践创制、复决的权利[1]。国民大会冻结后,立法院所提宪法修正案及领土变更案的复决权,亦依据宪法增修条文与该法转由自由地区全体公民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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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简称《公投法》, 是一部中华民国法律,于2004年1月2日起正式实施,保障中华民国国民以公民投票实践创制、复决的权利[1]。国民大会冻结后,立法院所提宪法修正案及领土变更案的复决权,亦依据宪法增修条文与该法转由自由地区全体公民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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