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与台湾新政府新的伙伴关系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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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和台湾政府新的伙伴关系》最初是在2000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期间,1999年9月10日由台湾原住民族人士组织各族代表与民主进步党的总统候选人陈水扁于兰屿所共同签订的历史性文件,内容包括七大项:[1]
- 承认台湾原住民族之自然主权;
- 推动原住民族自治;
- 与台湾原住民族缔结土地条约;
- 恢复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传统名称;
- 恢复部落及民族传统领域土地;
- 恢复传统自然资源之使用、促进民族自主发展;
- 原住民族国会议员回归民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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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约虽在2000年陈水扁当选总统之后成为陈水扁政府在原住民相关政策的指导方针,但由于条约签订当时陈水扁仍未具有国家元首身分,其法律效力遭受质疑。至2002年10月19日,陈水扁方以总统身分,透过原住民各族传统的缔约仪式,代表政府与原住民族完成“新伙伴关系协定”再肯认仪式,签订《原住民族与台湾政府新的伙伴关系再肯认协定》[2];该次签署行为,虽然各族代表之产生方式不尽相同、且并未取得各族共同承认之代表地位,但实属名望人士,故得在台湾原住民族权利意识觉醒运动中产生更具宣传性的效果,惟后续未见任何政府机关接续办理国内法制化之立法工作。2005年2月5日,总统令,制定公布《原住民族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