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著作权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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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著作权运动系指完全或部份反对著作权法律的运动或其主张。著作权系指著作权人所拥有,限制该著作仅能由著作人或其授权之人复制、传播、播送、公开传输、出租权等的著作权利[1]。
支持著作权法的典型理由为,赋予著作人一种暂时性垄断的权利,能够激发著作人产生更多的发展与创造力。目前世界上关于著作权的规定多系基于由维克多·雨果推广,并于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的架构所制定。而反著作权运动的核心理由则认为,著作权并未给社会带来纯益,并且持续造成少数人借由消费创造力而致富。某些反著作权团体会站在经济或文化的角度,质疑著作权存在的理由。另外,在网际网路和Web 2.0的普及之后,也开始有著作权法应该加以修改,以适应现代资讯科技的声音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