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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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台湾外华语地区法律用语)或自白(中华民国(台湾)法律用语),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与案情相关的口头陈述(供述)的简称,是刑事诉讼中证据的一种。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事实的供述,对他人的犯罪事实进行的检举揭发以及说明无罪或罪轻的辩解都是口供的组成部分[1]。
口供在历史上对于刑事诉讼相当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实践中,曾认为口供是“证据之王”[2][3]。例如中国民间传说的包青天办案,总是以让犯人在衙役誊写为书面的口供上画押,才能算是破案。欧洲中世纪的猎巫审判,极其刑求之能事,也是要从嫌犯口中逼出亲口认罪,才能判刑;其理论是,若嫌犯真是被魔鬼附身的巫师,必须用极度的肉体痛苦把魔鬼逼出来、把此人净化;若嫌犯不是巫师,则上帝会保佑他安然度过种种刑求[4];然而由于刑讯逼供可能导致的假自白问题,因此有了“自白法则”以减少自白出现问题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