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AI tools
有关各国版权法中允许自由使用受版权保护内容的法律信息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合理使用(英语:Fair use),是著作权法的一个概念,允许人们于某些情况下,无需征求著作权所有者的同意,就可以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内容。“合理使用”这个概念在美国等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中都存在。合理使用试图在著作权所有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在兼顾原创者利益的同时又鼓励新的创造。
合理使用是一种制作未经授权的复制品,以用作一定的保护性的目的的权利。主要包括学术上的使用、教育、写报道、或者写评论。但是这也有一些限定条件,就是所使用的部分相对于该作品的总篇幅来说较短,而且不会有损于该作品的拥有人的经济利益。
国际上对合理使用的判定大体上依据的是“三步检验标准”:
合理使用的概念起源于1790年制定的第一部美国版权法。[1]现行美国版权法(17 USC)中有关合理使用的部分摘录如下(§ 107):
民国十七年(1928年)首次制定。现行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五条规定了著作财产权的限制,除了第六十五条规定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外,第六十五条前各条规定需在合理范围内得使用,而著作财产权人之权利受限制的各种状况,是属于广义范围中的合理使用概念。
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之说明如下:
中央或地方机关、依法设立之教育机构或供公众使用之图书馆,得重制下列已公开发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以广播、摄影、录影、新闻纸、网路或其他方法为时事报导者,在报导之必要范围内,得利用其报导过程中所接触之著作。
以中央或地方机关或公法人之名义公开发表之著作,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
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已公开发表之著作,得为视觉障碍者、听觉机能障碍者以点字、附加手语翻译或文字重制之。以增进视觉障碍者、听觉机能障碍者福利为目的,经依法立案之非营利机构或团体,得以录音、电脑、口述影像、附加手语翻译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开发表之著作,专供视觉障碍者、听觉机能障碍者使用。
非以营利为目的,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且未对表演人支付报酬者,得于活动中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或公开演出他人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揭载于新闻纸、杂志或网路上有关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得由其他新闻纸、杂志转载或由广播或电视公开播送,或于网路上公开传输。但经注明不许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者,不在此限。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开演说、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机关之公开陈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专就特定人之演说或陈述,编辑成编辑著作者,应经著作财产权人之同意。
依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一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应明示其出处。
前项明示出处,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称,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应以合理之方式为之。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财产权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于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
著作权人团体与利用人团体就著作之合理使用范围达成协议者,得为前项判断之参考。 前项协议过程中,得谘询著作权专责机关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界定了合理使用,摘录如下: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 YouTube 上,最常见的错误是在自己影片中使用他人内容,然后在影片注释中打上“我并没有拥有该内容的版权,内容版权属于该内容的拥有者”来以防版权纠纷。许多人以为这样做,就可以达到所谓的合理使用,但事实并不尽然。为此,YouTube也提醒了此种行为也是违反合理使用原则。[2]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Every time you click a link to Wikipedia, Wiktionary or Wikiquote in your browser's search results, it will show the modern Wikiwand interface.
Wikiwand extension is a five stars, simple, with minimum permission required to keep your browsing private, safe and transpar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