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文化资产考古遗址类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6條,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华民国文化资产考古遗址类,是中华民国行政院文化部审查指定的考古遗址,指蕴藏过去人类生活遗物、遗迹,而具有历史、美学、民族学或人类学价值之场域[1]。其中可再分为文化遗物或自然遗物。考古遗址最初在1982年施行的《文化资产保存法》中,属于古迹的其中一项;2005年自古迹的范畴独立为“遗址”;2016年更名为“考古遗址”。
部分文化资产虽然名称内有遗址,但不属于此考古遗址类范畴,如属台北市市定古迹遗址类的芝山岩遗址、台东县历史建筑传统聚落类的柚仔湖聚落遗址、高雄市历史建筑传统聚落类的茂林区得乐的卡(玛雅)部落遗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