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发展法
中華民國(台灣)為保障及推動各族群語言發展的法律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国家语言发展法》是中华民国为保障及推动各族群语言发展的法律,2007年2月2日由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首次提出,全文共12条[来源请求],2017年7月3日由文化部再次提出,全文共16条[2]。该法案在2018年12月25日在立法院三读通过全文17条,成为中华民国语言政策的法源依据,各项语文教育因而规划和修订,文化部则是在金曲奖国语奖项拟改为“华语”,台、客、原住民书面语将冠名“台湾”,文化部长李永得于2021年1月16日表示,为尊重台湾各族群的语言,初步规划将书面语正式名称改为“台湾台语、台湾客语、台湾原住民族语、马祖语、台湾手语”[3],目前就机关研商意见,整体考量是否调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