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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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英语:Home Rule)指的是殖民地、附属国或行政区的政府由本地公民管理。[1][2] 因此,它是某个国家的一部分或某个对外依附其他国家的国家在中央政府下放给它治理权其行政(英语:Administration (government))区域的权力。
在不列颠群岛,地方自治在传统上指其构成国的自治、权力下放及独立,例如最初是爱尔兰,随后则是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而在美国和其他联邦形式的国家中,该术语则通常指市、县或其他低于联邦国家级别的地方政府单位行使的自制过程和机制,例如美国联邦中存在的特殊立法(英语:Special legislation)。同样,它也可以指格陵兰、法罗群岛与丹麦联系在一起的国家系统。
但是,地方自治并不等同于联邦制。采用联邦制的国家,例如加拿大、德国、瑞士、巴西、埃塞俄比亚和美国,它们的各州都有宪法保障;而通过权力下放的地方自治政府则是通过普通立法予以确立,因此可以通过废除(英语:Repeal)或修改普通立法来进行改变,以至于取消。例如,立法机关可以为省、郡、县等地方行政区划制订地方自治法律,以便地方的议会(英语:County council)、委员会(英语:County commission)、民政教区议会(英语:Parish council (England))或参事委员会(英语:Board of supervisors)对非建制地区拥有管辖权,可以处理包括区划在内的重要问题。如果没有这个,那么这部分就只是更高级政府的权力延伸。立法机关还可以建立或取消市法团,这些市法团通过地方议会(英语:Municipal council)在城界(英语:City limits)范围内实施地方自治。同时根据相应的法律,上级政府还可以裁撤县或市镇、重新划定界线及解散自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