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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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列颠大法官(英语:Lord High Chancellor of Great Britain),通称大法官(英语:Lord Chancellor),是英国政府内一个高级和重要的官位。大法官在一众国务重臣(Great Officers of State)中排行第二,有关任命都由首相提出意见,再由君主委任。在1707年英国成为联合王国以前,此职位曾分别为“英格兰大法官”(Chancellor of England)及“苏格兰大法官”(Lord Chancellor of Scotland)执掌。 大法官的其中一项重要职责,是担任国玺的保管人。此外,他也是英国内阁的阁臣之一,依据法律,理论上他有责任维持法院有效运作,以及确保法院的独立。在昔日,大法官负责主持上议院的会议,同时是英格兰及威尔斯地区的司法首长;但自《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生效后,上述两项职能已经分别移交予上议院议长及首席法官。大法官自16世纪开始原本一直由贵族出任,但此一传统在2007年6月被施仲宏打破,他成为近代首位以庶民身份担任大法官的人士,并且兼任司法大臣一职。大法官以往曾经兼任宪制事务大臣之职,但此职已在2007年为司法大臣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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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法官没有被委任,就可以委任国玺大臣。国玺大臣与大法官的职能完全一样,不过两者的任命方法却有分别。另外,大法官的职务亦可以由一个由多于一位“上议院国玺专员”组成的委员会行使。不过自19世纪以来,只曾有大法官的任命,而国玺大臣与委员会则处于废弃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