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配偶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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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配偶,指中华民国国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配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籍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外,通常为现有或曾经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称为涉台婚姻人员[1]、涉台婚姻对象[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在2015年12月实施的《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术语》规定,两岸婚姻当事人统称两岸配偶,大陆居民称大陆配偶(英语:spouse from Mainland)[4]。
台湾地区跨境婚姻中,以大陆地区配偶人数最多[5][6]。由于越过九成的婚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女性与中华民国籍男性的组合,故台湾的新闻媒体,多以“大陆”或“中国”新娘称呼;其后,中华民国政府统称为台湾新住民[7],但此一称呼并无法的强制力,至今仍有以陆配或陆娘为标题者。有部分观点认为,大陆配偶受到中华民国政府次别对待,各项权益次于外籍配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