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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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透过法庭判令授予照顾和监管子女的权力[1]。这个用语常在父母离婚或分开时使用,因父母分开时,子女的抚养权必须作安排。法庭会根据父母各自的经济能力、管教及子女关系等因素将抚养权判给其中一方。但另一方亦通常可安排定期与子女见面。而共同抚养权亦是在现今常见和受鼓励的方式。
在父母离婚时,法院须以管养令在父母之间重新编配父母权利。在考虑每宗离婚个案的个别情况后,法院可以选择发出独有管养令、共同管养令、或较罕有的分权令。[2]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已于2005年3月7日发表《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报告书》,建议把一个新的“父母责任模式”引入香港的家事法,取代现行的独有管养令、共同管养令及分权令;提倡父母双方在离婚后仍继续积极参与子女的教养。[3]父母协议两愿离婚时,需在离婚协议书中订立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归属,行使子女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