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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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英语:dignity)或称人性尊严(human dignity),指于道德、伦理、法学和政治学学说的讨论中,用以表明人本固有的价值属性和拥有受到他人的尊重的权利。它是启蒙时代聚焦于探讨人本所固有的不可剥夺权利概念的延伸和扩展,经常以一种警示和劝戒的方式出现:例如,在政治上常用来表示对于刑罚所体现的不平等施虐的反抗和弱势群体寻求平等对待的诉求。但同时它也在扩展自己的应用领域,在文化、亚文化及宗教信仰等观念中得以阐释,甚至是那些供人类食用乃至研究的动植物试验品也拥有尊严可言。此外,尊严更多的意义体现在人类价值的维度,尽管并未就此给予明确一致的定义。总之,尊严概念有着丰富的意蕴,在不同的语境和背景中呈现出不同的功能和内涵。
从词源学上考察,尊严的英文单词“dignity”来源于拉丁文“dignitas”并经由法语“dignité”演变而来。[1] 在日常用法中,该词指示尊重和身份地位,常用来表明一个未获得他人足够尊重或甚至不能正确对待自尊的人之诉求。在哲学史上,长久以来存在着各种关于自尊概念的各种特殊内涵和用法。但是在政治学、法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中却罕有明确的定义。迄今为止,也未有国际公认的标准。[2][3] 在科学研究特别是基因学研究中把尊严也常看做理性的体现,但其具体应用却很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