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
普通法系下的首席政府法律顧問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在大多数普通法国家和区域,检察长(英语:Attorney-General,或Attorney General,香港作律政司长),或译总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司法部长(或律政部长、总法务司、法务总长)等,是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1][2][3]。
一部分司法辖区的律政司兼管执法、检察或者所有法律事务。某一律政司实际为政府提供多少法律谘询因地而异,甚至在同一辖区内历任者中因人而异,取决于任职之前的法律经验程度和类别。
作为部长掌管所有法律事务的律政司职务实际大约等同其他国家的司法部长,这一类例子包括美国和澳大利亚的联邦政府(因此中文常称为“美国司法部长”及“澳洲律政部长”[4]),以及两国的州级律政司。
设有分别的司法部长职位和律政司职位的普通法系国家包括英国(分别为英国司法大臣兼大法官以及英格兰及威尔斯检察总长、苏格兰检察总长、北爱尔兰律政司)和新加坡(中文分别称为“司法部长”、“总检察长”)。加拿大虽然分设司法部长和总检察长两个头衔,但同为一人担任(加拿大司法部长暨检察总长)。
“Attorney General”一词原意为“总受权人”,即获得广泛授权代表授权人处理所有事务。在普通法传统中,任何获授权代表国家的人(尤其在刑事检控中)都是官方的“受权人”。虽然政府可能指定某个官员担任常任的“总受权人”,所有受普遍委托的代表人(即使衹有在某一案件中有效)都可以称为“Attorney General”。但是,现代在大多数司法辖区,这一头衔一般仅用于国家、君主或其他皇室成员委任的全权受托代表人。
民法系司法辖区有时也有类似的职位,可以称为“总检察长”(public prosecutor general,procurator general,procurator)、“佐审官”(advocate general)、“公共代理人”(public attorney)等。一部分民法系国家在英译时也将这类职位译为“Attorney General”,但由于历史渊源不同,这类官职与普通法系的律政司在性质上常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