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时期的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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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时期的性暴力是指,在武装冲突、战争或武装占领期间,通常把敌方女性作为战利品,由战斗员实施的强奸或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但有些时候特别是在种族冲突、宗教战争、国与国战争、侵略性战争或中小型战役等流血冲突中,这种现象有着更广泛的社会动机。战争时期的性暴力也包括了奸杀和轮奸以及用异物进行强奸,甚至还会有奸淫敌方女性尸体的情形发生。这与在军队中实施的性骚扰和强奸不同。[1][2][3] 战争时期的性暴力同样包括了未成年女孩和妇女或女俘虏,被占领方女性经常会被战胜方强迫为娼,成为性奴隶或慰安妇的情况,相同于性暴力伴随一起出现于战争的罪刑有“绑架、人口贩卖、奴役俘虏、酷刑虐待、抢劫、破坏、纵火、驱赶、屠杀、种族灭绝、文化灭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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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强奸常被用作心理战的一种,以此来羞辱敌人。战争时期的性暴力可能在多种情况下同时发生,包括长期性奴隶、特定区域发生的战役和攻击方在攻城或占领地同时进行屠杀、掠夺、抢劫而发生的战时性暴力,以及在对于不同文化、宗教、种族发动的战争也时常出现战时性暴力;战时性暴力也可分别为“个别”或“少数”,以及“大规模”等三种层次发生的性暴力,战时性暴力尤其是在领土或城池,以及城市或村落和边境地区,已落入敌方的攻占下发生。
当强奸的实施目的是为了全部或部分摧毁一个目标群体时,其亦可被视为种族屠杀或宗教清洗;然而战时强奸在战争的中小型战役与武装冲突地区,和进行中战争的军事占领地区,以及对于不满政府的政治抗争与不满政策实施的示威活动…等,当中带有政治斗争和要求实施“政治体制与国家制度的改革,以及人民提出政治诉求与请愿等”的游行活动,又或是已爆发内战和陷入动荡混乱状态的国家和地区,非法强奸的情形也仍是在大量的发生。虽然有一些用以控诉行凶者的法律工具,但其在1990年代才出现,且大多只适用于国际冲突,因此需要证明该冲突具有国际性以使控诉生效,这增加了取证的难度。[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