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质量单位)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石(shí)(亦可训读为石(dàn))在秦朝和汉朝时作为质量单位使用。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一石为一百二十斤。汉代一斤大约有258.24克,一石大概为31公斤[1]。 各朝代对石的定义不同,宋代沈括记:“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为一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为法,乃汉秤三百四十一斤也。”[2] 1930年开始施行的《中华民国度量衡法》规定:石为容积的市用单位,1石为100升;担为重量的市用单位,1担为100市斤即50千克。在近现代常用于棉花的总产量,如1971年全国棉花总产量9000万担。
石(shí)(亦可训读为石(dàn))在秦朝和汉朝时作为质量单位使用。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一石为一百二十斤。汉代一斤大约有258.24克,一石大概为31公斤[1]。 各朝代对石的定义不同,宋代沈括记:“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为一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为法,乃汉秤三百四十一斤也。”[2] 1930年开始施行的《中华民国度量衡法》规定:石为容积的市用单位,1石为100升;担为重量的市用单位,1担为100市斤即50千克。在近现代常用于棉花的总产量,如1971年全国棉花总产量9000万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