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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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是新加坡的最高法律。现行宪法于1965年8月9日生效,源于1963年颁布的《新加坡邦宪法》、《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经 1965年的《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案》适用于新加坡)、及《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案》。宪法文本是新加坡宪制性法律中的约束性法源之一,其他约束性法源包括宪法的司法解释和某些其他法令;非约束性法源包括软法、宪法惯例和国际公法。
Quick Facts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制定机关 ...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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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新加坡国会 |
制定日期 | 1965年12月22日 |
批准日期 | 1965年12月23日[1] |
施行日期 | 1965年8月9日 |
立法历史 | |
法案名称 | 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案 |
法案引用 | Bill No. B 43 of 1965 |
呈交者 | 李光耀 |
首读 | 1965年12月13日[2] |
二读 | 1965年12月22日[3] |
三读 | 1965年12月22日[4] |
现状: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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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高等法院进行两种类型的司法审查:立法之司法审查与行政之司法审查。虽然在1980年的一个案例中,英国枢密院认为,宪法第四部分的基本自由应作广义解释,而新加坡法院常怀假定合宪(英语:Presumption of constitutionality)之理念,致使基本自由权利被狭义解释。
宪法第4条写明新加坡宪法为新加坡的最高法律。而在实践中,新加坡的法律制度事实上以议会主权为特征。
新加坡宪法根据条款的性质,有两种修改的方式。大多数宪法条款在二读、三读过程中,经所有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便可以修改。保护新加坡主权的条款,则需在全国公民投票中获得至少三分之二总票数的支持下,才能修改。这一要求也适用于第5条(2A)和第5A条,但尚未生效。新加坡宪法第5条(2A)保护部分核心宪法条款,如宪法第四部分中的基本自由,以及与总统选举、权力、维护、免于起诉和免职有关的条款。宪法第5A条授权总统否决直接或间接规避或限制其自由裁量权的宪法修正案。这些规定尚未生效,因为新加坡政府认为民选总统的政治地位尚在演变,需要进一步完善。
此外,新加坡高等法院不承认印度最高法院关于宪法基本结构(basic structure)的理论;也就是说,议会有权修改或废除《宪法》的任何条款,即使是那些被认为是基本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