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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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外交变幻莫测,虽然《朝鲜宪法》第17条规定:“自主、和平、友谊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外政策的根本宗旨和对外活动原则”、“国家根据完全平等、自主、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政和互利的原则,同一切友好对待我国的国家建立国家关系或政治、经济、文化关系”。但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实质决定权却在执政党朝鲜劳动党身上,党内的精英份子、内阁成员和军方人物会先制订初步的议案,在内阁总理和外务省同意下,再交由作为最高领导人的朝鲜劳动党总书记兼国务委员会委员长定断。朝鲜的外交可分为三方面,包括:政府的外交、多方外交(multi-party diplomacy)及民间外交,但这些外交皆由政府决定。
朝鲜是外交相对封闭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苏联(以及其后的俄罗斯)、巴基斯坦及其他一小部份国家是朝鲜自1953年停战协定后依然维持外交关系的国家。至于日本、大韩民国、法国和美国则从未建交,此外,朝鲜曾经是三个承认顿涅茨克与卢甘斯克独立地位的联合国成员国之一(另外两个是俄罗斯和叙利亚),现时承认其与克里米亚属于俄罗斯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