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教会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东方公教会》(拉丁语:Orientalium Ecclesiarum)法令为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所发布的文献之一,其正式名称依照圣座文件的命名惯例取用其拉丁原文的首二个单词来为该文件命名为“Orientalium Ecclesiarum”[1], 中文直译为“东方教会”。东方公教会顾名思义指的就是东仪天主教,此文献主要是介绍东仪天主教的特有传统,并确保他们在天主教内的自主权。
此文献的前身是《东方礼教会》草案,在第三期会议期间于1964年10月15日提出给大会讨论,在20号获得通过,且于21日由教宗保禄六世公布。在这讨论期间为了尊重东正教等没有归属于天主教的东方礼仪教会,所以更名为《东方公教会》法令。[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