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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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法院(英语: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意语:Corte di Giustizia dell'Unione Europea),简称“欧盟法院”,为欧洲联盟的法院系统之总称,与各个欧盟成员国的内国法院合作,确保欧盟法律在欧盟各国间能够有统一的解释和适用。欧盟法院设置于卢森堡,根据欧盟条约第19条[1],由三种法院组成:
- (欧盟)普通法院:为了减轻原欧洲共同体法院(即今日的欧洲法院(下述3.))的负担而于1989年1月1日成立,原名为“一审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随著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条约的生效,改名为“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掌理一般案件的一审。
- 专门法庭(specialized courts):虽然欧盟条约允许设立复数的专门法庭,但目前只有一个,即欧盟公务员法庭。它是2004年设立,英文的正式名称为“Civil Service Tribunal”,掌理欧盟公务员(即:任职于欧盟官方机构的公务员;不同于会员国内的公务员)与欧盟之间纠纷的一审。
- 欧洲法院:1952年时设立,目前英文的正式名称为“Court of Justice”。为欧盟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掌理对普通法院裁判的救济案,以及解释欧盟诸条约,统一会员国内国法院对条约的解释适用(详见该条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