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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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jurisprudence、legal theory),法律学、法律科学[1],是社会科学中的1门学科,研究法律此一特定社会现象、其本质与规律。所有的秩序都可以说是种“法律”,如自然规律、伦常、逻辑法则、美学,而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的法则[2]。虽然许多法学家,如弗里德里希·冯·洛格(英语:Friedrich von Logau)、朱利叶斯·冯·基尔希曼(英语:Julius von Kirchmann),认定法学没有学术性质,然而法学演进至今仍包含有法律哲学、法律史学、法律科学等3大部门。此外,又因为研究对象都是社会上的现象,因此法学、政治学、经济学、财政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社会科学有相当程度的密切关连。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东周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如管子主张:“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3]”。“法学”一词最早见之于南齐孔稚珪《请置律学助教表》“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不过,其含义不同于近代之“法学”[4]。在欧美地区的传统中,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学一词的定义是:“人事、神事的概念,正义、非正义之学”,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认为法学是人类研究遵从正义而生活的学科。文艺复兴时期,法学于大学中备受重视,为当时学术界最具地位的科系之一,与医学、神学三足鼎立。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先有习俗,然后由伦理分离出道德,最后才有法律,但是相对于习俗、道德,法律具有固定以及强制的特性,也包含人民生活中现实可行的权力,企图解释理想世界的应然法则[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