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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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英语:Constitution of Australia)是澳大利亚的宪制性法律,规定了澳大利亚政府的运作,以及联邦政府和各州和领地的关系。澳大利亚属于普通法系,宪法由几部法律和其它文件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澳大利亚联邦宪法》:一般所称“《宪法》”即指此法 。《宪法》在1898年至1900年之间在当时英国在澳洲的各殖民地分别经由全民公决批准后,批准的草案由英国国会作为《1900年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令(帝)》[1]中的一条正式立法。《1900年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令(帝)》于1900年7月9日经女王签署立法,190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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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联邦宪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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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 |
原文标题 |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Constitution Act 1900 (UK), s. 9 |
司法辖区 | 澳大利亚 |
批准日期 | 1900年7月6日 (1900-07-06) |
生效日期 | 1901年1月1日 (1901-01-01) |
政体 | 联邦制 |
政府架构 | |
政府分支 | 三权分立 |
立法机关 | 澳大利亚议会 |
行政机关 | 澳大利亚政府 |
司法机关 | 澳大利亚司法机构(英语:Judiciary of Australia) |
最近修宪日期 | 1977年澳大利亚宪法修正案(英语:1977 Australian referendum (Retirement of Judges)) |
原始文本 保存地点 | 澳洲国家档案馆 |
起草人 | 制宪会议(英语: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Australia)) |
签署人 | 维多利亚女王 |
已取代 | 1850年澳洲殖民地政府法案(英语:Australian Colonies Government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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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宪法》最早是作为英国国会立法获得法律效应的,但《1986年澳大利亚法令》消除了英国国会对在澳大利亚实行的《宪法》进行修改的权力,现在《宪法》只能按照其规定的全民公决机制修改。
其它一些法令对澳大利亚有重要宪政意义。这些包括《1931年西敏法规》:在澳大利亚联邦经由《1942年西敏法规采纳法令》接受;和《1986年澳大利亚法令》:由澳大利亚联邦国会、各州议会和英国国会依据同等文本分别通过。《1942年西敏法规采纳法令》经常被认为是澳大利亚在法律上成为独立国家的时刻,而《1986年澳大利亚法令》则切断了澳大利亚和英国的最后宪政联系。虽然两国仍共戴一君(现为查理斯三世),但他是以两个不同公务身份出任两国元首的。[2]
在澳大利亚的普通法制度下,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拥有对《宪法》条文的解释权。[3]两所法院的判例决定了宪法的解释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