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
未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简称无户籍国民[1],是指未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的中华民国国民[2]。依现行中华民国的《国籍法》第2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属中华民国国籍: 一、出生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民。 二、出生于父或母死亡后,其父或母死亡时为中华民国国民。 三、出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 四、归化者。” 中华民国之《入出国及移民法》定义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为未曾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侨居国外国民及取得、回复中华民国国籍尚未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3]。
这类人士可受到中华民国的外交保护(英语:Diplomatic protection)并领取中华民国护照。然而,国籍只是可否居留台湾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必须受中华民国《入出国及移民法》管理,且必须在2年期间于台湾地区居留1年以上,才能享有全民健康保险。除此之外,年满36岁之男性可免除服兵役义务。